细说李易峰交通事故始末

首先想说明的是,无论是李易峰本人还是其粉丝,都完全认可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李易峰从来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也主动赔偿相关损失、承认自己的错误,对自己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却做了不好的示范,表示歉意。在年底的时候,他在千万人收看的某直播的颁奖典礼上,主动提起了这起事故,说明他从来都没有逃避过,而是选择直面自己的过错,也在积极地进行反思。而粉丝从来也不讳言他曾经的错误,只是也愿意陪着他一起完善自身。

只是这个事故,长期以来被某些有心人恶意歪曲解读,所以有些问题想要澄清说明一下。本人拥有法学学士文凭,并通过了司法考试,为了写这篇文章,我重新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也请教了我的法学博士朋友,希望能尽量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本文所陈述的事件细节,都来自当时《新京报》《京华时报》等正规媒体的报道,均可查证。


我们先来看2016年6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的《公安交管部门对李某某交通事故作出处罚决定》。报道中说明虽然李某某存在未报警便步行离开现场,并自行安排将车辆拖离现场的情节,但是“后李某某经纪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李某某本人回国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对事故中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李某某已经进行赔偿。”与此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某存在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所以最终的处罚决定是:“对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1800元、记12分,罚款2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记24分。”


也就是说,该事件的最终认定结果,是【交通事故逃逸】,而并非有些人所说的【肇事逃逸】。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统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基于交通事故中的主客观因素而言。只是我们从学理上来说,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危害结果】上来分析,【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都存在区别,交通事故的外延要大于交通肇事。也就是说主观恶性较大或危害后果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才能被称为交通肇事。


从学理上来说,构成【交通肇事】的行为,所要受到的行政处罚,至少是一个行为罚或者能力罚(暂扣或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或者是一个人身自由罚(进行行政拘留),它往往是一个比较严重的行为处罚,而不单单是罚款或者警告。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则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



而我们从李易峰的案件来分析:

主观上:出事路面新铺了沥青,本身比较滑,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他是从一个丁字路口准备拐弯进入事故路面时,由于操作不当,才造成车辆与桥墩相撞的,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李易峰原计划搭乘当天早上9点多的国际航班前往国外工作,他深夜独自驾车出行,就是为了回父母家拿护照。发生事故时已经近凌晨3点,而一般情况下搭乘国际航班要提前3个小时到机场,时间所剩不多。发生事故后,他打电话给自己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并查看了事故现场,确认没有人员伤亡和较大的公共财产损失。当时现场就已经有人在围观,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担心引起群众围观造成拥堵或者更严重的后果,虽然他本人提出报警,但是仍建议他先行离开现场,由团队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人来代为报警和处理事故。

不报警便离开现场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李易峰对工作人员的善后安排过于自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这也是交管部门认为其存在逃逸行为的缘故,但是他并没有逃避法律处罚的主观恶性。工作室很快发微博坦然面对事实,承认问题,阐述事件经过。他飞机落地后,也第一时间发微博承认错误,表示回国后一定配合调查,接受处罚,承担责任。后来又提前结束行程回国,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调查。与此同时,李易峰驾车时,也并未意识到临时牌照已经过期的问题。


客观上:事故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轿车撞上桥墩后,导致损坏了几块石砖,同时导致桥梁【泄水管】损坏。这或许会引起管道排水时的迸溅,到却绝不存在安全问题,更不会引起所谓的用水问题。事后李易峰团队人员主动前往相关部门,缴纳了桥墩被撞赔偿款并罚款共计6508元,赔偿费用并不算高。因此,也可以看出,客观上的损害结果并不严重。



由此,综合主客观因素,李易峰主观恶性不大,损害后果并不严重,同时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交管部门最终给他的行为定性是【交通事故逃逸】,也就是属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记12分。同时他还存在驾驶车辆临时牌照过期问题,等同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罚款2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记24分。这个处罚结果,是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

那为什么处罚决定明明白白地写着交通事故,而有些人却要说是交通肇事呢?说明他们自己其实也清楚,在普通公众的眼中,交通肇事严重得多,也更能唬人,容易让人联想到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我们期待着他们能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社会传播正能量。因此,也有人提出应该对李易峰这样的公众人物加重惩罚。但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于它的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执法、司法机关裁判案件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身份,而加重惩罚或者减轻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应履行平等的义务,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1、李易峰5月27日的出国计划,是前往摩洛哥参加其代言的一个手表品牌的活动,是早就买好机票并安排好的行程,并不是有人谣传的为了逃避检查临时买机票出国,更不存在改签航班提前走的之事。


2、交管部门的公告中明确写道:“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际上,当时有媒体记者采访了围观群众,有目击者表示现场没有闻到酒气。而从发生车祸到他出现在机场,时间相差只有不到6个小时,他在机场的表现也并无异常。即便事发后当事人不在国内,警方也可以通过检测刹车制动距离、查看监控录像、调查围观群众、调查他前一晚的活动情况等等,来判定其是否饮酒,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并不存在证明其酒驾的证据。而所谓毒驾之类的更属无稽之谈,大多数毒品,吸食后尿检半个月内可以检测出,血液检查半年内可以检测出(当然这也要看毒品种类以及当事人的体质等),李易峰出车祸是5月27日,接受警方调查是6月1日,如果有必要警方会提出相关要求并做检查。



3、李易峰工作人员从始至终都表示开车的的确是李易峰本人,当时的执行经纪人杨迦茵在前期接受《新京报》等媒体【有名有姓】的采访中,也一直强调李易峰尊重处罚结果,必定会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腾讯娱乐最初刊登的一条网络消息,说张姓经纪人否认李易峰开车,则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假消息。李易峰工作团队并没有姓张的工作人员,更不可能有姓张的经纪人。



4、因为一开始对案件的细节不太清楚,导致极少数李易峰粉丝存在一定的表达欠妥,但自始至终,绝大多数李易峰粉丝都在粉丝后援会的带领下,表示承认李易峰的错误,静等交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至于各路律师、专家、相关从业人员,肯定也会根据已知的信息(很可能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信息),自发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他们的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粉丝的说法。所以实际上,并不存在黑子所说的,“疯狂营销洗白,歪曲交通法”的行为。最终的事故性质以及责任认定,当然是要看交管部门,因为他们才是对各个细节最为清楚的人。



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李易峰赔偿了损失,缴纳了罚款,也通过了相关科目考试重新拿到了驾照。他多次在公开采访时表示,2016对他来说是冰火两重天,而新年愿望是希望自己遇事处理能更成熟稳妥,相信他这半年来没少反思己过。与此同时,我们也相信他今后肯定会更加谨言慎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和粉丝传递积极的正能量。

编辑于 2017-02-23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