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还是“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还是“见义勇为”

据外媒报道,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在本月17日发生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一名路过的男子并没有施救反而用手机拍下驾驶员垂死的一幕,该男子因此受警方调查。

去年,同样在德国,一名83岁的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昏厥,此后共有4名路人经过,但没人施以援手,直到第5人发现老人才拨打了急救电话,老人送医后不治身亡。日前,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对涉事的三名被告处以2400至3600欧元不等的罚款。

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德国刑法典(“见死不救罪”)

意大利、挪威、丹麦等国家均有类似于德国“见死不救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见死不救罪”。当然,如果硬说有,有一项罪名——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可以说是规范的较为明确的见死不救罪。我国对于这种不作为的犯罪认定也极为谨慎,其前提条件不仅要求有义务来源,如基于特定关系(如血亲关系),或基于特定领域(如亲朋到自家拜访),又或基于特定职业(如消防员,警察),还要求不作为人有救助的能力,(如若作为)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见死不救”。


法律能不能管?


2001年,在全国“两会”中,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此后每年都会有代表提及“见死不救"入刑的问题,但是,法律学者也每次都会反对类似提案,从法理基础、实施难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给当时热情的舆论泼了一盆凉水。法律学者都会指出一个观点: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不能一味的用法律来规范道德。

道德义务不能用刑法来处理。
(律师 陈有西)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有区别的。
(民进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道德不是靠惩罚养成的。
(历史学家 袁伟时)

但持相反意见亦有之,2011年底”小悦悦“事件引爆了社会舆论,2012年“两会”期间,社会再次希望推动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者,以挽救道德的滑坡。《检察日报》就曾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旗帜鲜明的刊文《法律真的管不着“见死不救”吗?》。

如果我们还坚守“无恻隐之心非人也”的道德训诫,我们就没有理由继续为见死不救辩护。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小悦悦们”的悲剧,不能永无休止地在这片土地上重演。何去何从,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尊重,但光听他们的恐怕也不行。(2011年11月2日《检察日报》)


法律真的没有管吗?


其实法律对类似事件一直有在积极回应,不过回应的是与“见死不救”的对立面——“见义勇为”。

2007年彭宇案一审宣判后社会一片哗然,2008年两会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之后,关于”扶不扶“的讨论每年都在升温。各省、市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条例纷纷出台。特别在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总则》,其中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终表决通过之前《民法总则》草案之中,规定的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表决稿将“重大过失”删除,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更加体现了民众对于见义勇为的积极肯定态度。


法律该不该管?


法律已经从正面鼓励了见义勇为,那么对于见死不救,法律该不该管?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可能越发奇怪:曾经一穷二白的50年代,社会风气向善向上,人们经常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来形容。为什么现在人与人之间充满的更多的是冷漠?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大众的需求处于较低阶段,处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的低层次水平。然而社会发展,人们需求层次在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也越发凸显,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个体处于一种极度的不满足之中。正所谓:

不患寡而患不均(《论语·季氏第十六篇》)

另外,解决见死不救面临的最大阻碍就是信任危机,见死不救就是横向的社会个体之间的信任危及,然而,信任危机还有纵向的政府与个人的信任危机。过去以往的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恣意妄为、尸位素餐,严重伤害了普通大众的感情。正是在这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之中,在夹缝中生存的普通老百姓,形成了事不关己、只求自保的思想,当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从积极对抗到敢怒不敢言再到冷漠对待。

前日“海底捞”被爆饮食卫生问题,但却有很多人评论留言选择原谅海底捞,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人轻易的原谅海底捞?这些人对于自己权益的底线到底在哪里?一个连自己权益都如此漠视的人,如何能要求这样的人以别样的情感对待他人,在国家生死存亡之际,怎能奢求其为民族挺身而出?

腐败是社会毒瘤,放任必然亡党亡国。

这句话在这里看来,又有另一番意味。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经济、教育、体制、道德等等或多或少都是造成“见死不救”的原因,然而单靠法律去弥补这些问题,却显得力不从心。

防止“见死不救”需要的并不是法律,而需要的仍是整个社会的革新发展,法律可以让高尚者以高尚为荣,至于卑鄙者手中的通行证——卑鄙,法律并不能拒签,但公平正义可以。

编辑于 2017-09-21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