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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家都能成为“法治之光”!-罗翔老师学习笔记

愿大家都能成为“法治之光”!-罗翔老师学习笔记

没有道德调控的功利主义会形成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万恶之源
刑法即惩罚被告,又保护被告的人权,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如果某天你成为被告,你希不希望有人为你辩护!
律师的指责是什么,追求法律的合理裁量!
当你认为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这个观点本身就是绝对的!
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看见的正义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需要去相信。
逻辑论,经验论,类比论,认识论。
认识论,来源于相信。
怀疑主义的问题在于怀疑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公平和正义是存在的,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导致了人间地狱。
你要承认自己理性的东西,要接受自己人性的幽暗。
当你觉得人生没有意义时,那一定有意义的存在!
你要承认你自己理性的有限,你接受你人性的幽暗。
责任会让你的人生变得有意义!
即时满足会让人放纵,远离快餐文化。
快乐也有质和量的区别!
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高级的快乐!
体验高级快乐并不会损失低级快乐!
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太理性的人!只存在设身处地的人!
法律永远不是根据理性人的标准来制定的,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制定的。政策也一样!
对中小学生没必要做普法教育,道德教育就够了!
死刑的四种限制:条件限制,对象限制,老幼孕,程序限制
幼,犯罪时不满18不能杀,18岁就可以杀,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杀,犯罪时怀孕不能杀,羁押期间怀孕又流产,又杀人,能杀,又怀孕了,不能杀,老,审判时已满75周岁就不杀,犯罪时也不能杀。
不要站在圣人立场,开启上帝视角!
紧急避险是不考虑动机的。
自招危险不保护,属于活该!
青春型精神病!=花痴!
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因为程序不正当!
法律更注重程序正义,侠客才追求实体正义!
正义虽有缺陷,但只要在容忍的范围内,就可以的。
人不能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追寻正义的目标!
人的一生应该追求什么?快乐?快乐也有质和量的区别!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那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良法而治,普遍遵守。
宽容两种:相对主义的伪宽容,绝对主义的真宽容。
医生内在的善在于职业高尚,而收入和社会地位这种结果意义上的善,是附加结果,而不是道德主义追求的。
相对主义的伪宽容,会导致社会的崩坏,确实大家都有不同的价值观,但反对就是反对,不认同就是不认同。
社会是由一定的核心信念组成。
什么叫法治,良法而治。追求良善的法律会被普遍尊重,被普遍遵守。
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
接受对方的价值观,但并不苟同,该抵制就抵制。
法治的重要功能在于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在于保障个体的权利。但法家正好相反,其特征之一是限制个体权利但不断膨胀国家权力。
传播虚假信息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判断谣言:根本性失实,做一种整体化的判断。部分性失实,并不是谣言,比如人数错误之类的。
救死扶伤只是医生的道德义务,不是法律强制义务
妨碍公务罪:只要对国家公务人员造成了暴力、威胁,就可以以妨碍公务罪判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现实主义!更加的务实!
乐观主义:改造优于惩罚,会对人的理性过高的期待。
如果自由不加以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基于现实主义的做法,人的理性能力没有那么强,容易成为被剥削的对象。
仁爱呀,必须生活在公正的土壤里。离开了公正,仁爱便没有了意义
刑法:是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当事人。
人性深处有幽暗的部分
司法机关不能类推,必须严格解释!
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其实不需要刑法
刑法是双刃剑,一个是惩罚犯罪,一个是保护人权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国家的刑罚权必须加以限制
黑格尔:历史给人们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
培根: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定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愿大家都能成为“法治之光”!

编辑于 2020-09-09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