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员入门指南(08)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月入3万免税是怎么回事?

有不少网友在知乎上问,为什么XX不到三万还要交税。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所谓的「三万以下免税」的事情讲解一下。

了解这个内容,需要读者对「起征点与免征额」有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所以我把以前的一个旧回答贴在专栏,作为本系列的第7篇。详情请点击:办税员入门指南(07)起征点与免征额

首先明确一点,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两税),适用的是起征点,而不是免征额。而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起征点的,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才可以。

在我刚刚进入税局的时候,两税起征点还是每月最高5,000元,仅仅适用于个人(含个体户)。

2011年,财政部下达第65号令,修改了两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将起征点的取值范围由原本的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从1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取值由各省自定,但大部分省份都选择了20,000元的上限。

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税[2013]52号文件,将两税起征点的范围推广到了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但因为文件中表述为「……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税」,导致出现了一个问题。起征点的概念,在正好是起征点本数的时候,是要全额缴税的。而「不超过2万元的」这句话,就把本数排除在外了。这就造成了,企业及非企业单位的两税起征点要比个人(含个体户)高一分钱。

举例说明:

  • 假如某个个体户性质饭店,月营业额为20,000.00元整,它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 假如某个企业性质饭店,月营业额为20,000.00元整,它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额到达20,000.01元,才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当然了,实务中,大家都会规避这一分钱的盲区。

2014年9月,财政部和税总联合发布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了「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税」,时限是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财税〔2015〕96号文把时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7〕76号文把时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这就是最近常说的「三万以下免税」的政策了。不过要注意一点,虽然文件中说的是

「免征」二字,不过这可不是「免征额」。为什么呢?

「免征额」这个概念,「免征」的对象是额度。比如工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收入正好是3,500或者不足3,500,直接免征。如果收入是3,501元,则要把收入分为两个部分,3,500元和1元。对其中3,500的部分「免征」,1元的部分征税。

71号文件中说的是,对「2至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免征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条件,比如3万以上,那么该怎么征还是怎么征。

所以,在事实上,30,000.01元成了两税的新起征点。

再补充几点:

  • 以上提到的各个法规文件,都是围绕着增值税和营业税来说的,但有关系的还有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是根据主税附征的,主税免税了,附加自然也不用缴纳了。
  • 很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跟这个起征点一点关系都没有,依然要依法缴纳。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和上面提到的起征点没有关系。
  • 上文说的起征点,都特指按期申报,每月的起征点,按季度或者其他时限申报的,可以按时间计算。但是,代开发票等行为属于按次申报,其适用的起征点不是2万也不是3万,而是……,算了,困了,您自己去主管税务机关打听吧。就酱~~
编辑于 2018-02-02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