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自由之前,何谓自由?

一、自由?自由!

自由,是人类永远的价值追求,但是什么是自由?当我们提到这个问题,回答却往往是一句“不是完全的自由“,然后便不了了之了。自由似乎是一个永远无法阐述的符号。

“自由“一词第一次见诸中国文献是在《隋书·帝纪·高祖下》中,文帝欲立妃而不得,愁苦之中一句“朕贵为天子,不得自由。”而后,又有李煜“花满渚,酒满瓯,万顷波中得自由”、辛弃疾“浮云出处元无定,得似浮云也自由”等名篇。但中国古代的自由观念始终围绕着精神上的自由、情感上的自由。

政治自由传入中国,要等晚清时期,中国向西方学习,到严复时,将约翰·密尔的《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才真正系统性的将政治自由带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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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就要通过《论自由》一探“自由”的究竟,一探西方对于“自由”概念的认知。

二、何谓自由?

密尔著此书可谓是开宗明义,开篇便指出我们本次讨论的并非哲学上的“意志自由”,而是政治上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起源“阶级说”,国家自诞生以来就存在两个互相对立、不可调和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一定会占据统治地位;而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占优势的群体和处于劣势的群体。而通过某些方式,让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行使权力受到限制;让统治阶级内占优势方对处于劣势方行使权力受到限制,即成为“爱国者的目标”。而这种限制就被就被约翰·密尔定义为“自由”。

但本书讨论的是社会自由,更加注重讨论的社会自由。同政治自由的“限制”定义一样,密尔将社会自由定义为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的限度。

人们无不承认,政府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容易形成暴君。但人们又总是忽视,以“民意”为依托的社会意见,不加以限制,也会成为恐怖的社会暴君。如果说政府暴君利用法律和政策压迫民众,那个社会暴君不仅仅会影响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还会动用舆论压力、渗透生活等社会手段,将压迫深入到每一个微观人的身边,其发挥的压迫作用比之政府暴君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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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并没有意识到社会暴君的危害,并且以“民意”作为社会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很遗憾,社会干涉所立足的“民意”,绝不是真正的人民群体,行使权力的人民与被行使权力的人民绝不是同一群人民。社会干涉的“民意”永远跳不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占优势地位的群体的好恶,而其表达自己观点,或者是表达自己好恶的,也永远是社会中极少部分的活跃群体,与绝大多数人民并无关系。两百年前如是,到了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依然如是。

基于此,密尔认为有必要为社会干涉划定边界。

三、群己权界

社会自由问题,本质上是社会,也就是群体对个人自由干涉限度的问题,严复先生所译《群己权界论》其意图似乎就在此了。

严复与《群己权界论》

群己权界之问题有两条要义: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一位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社会不得对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个人行为进行干涉,最多进行劝说、规劝,最多就置之不理,疏远乃至放弃这样一个人。于密尔而言,这就是社会对个人干涉的界限。

第二,当个人行为危害到他人和社会利害时,社会就有权利惩办和制裁个人。这种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不仅仅包括主动的,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比如打家劫舍、暴力诽谤等;也包括被动的不履行社会公正义务,例如不参与保卫国家、不承担必要社会工作(例如本次疫情中的戴口罩),又如不参与法庭作证、对可以拯救的生命置之不理。于密尔而言,这无疑时承认的了社会对个人干涉的合法性。

但,毫无疑问,社会对个人的干涉,即便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也是必须受到限制的,对于被动不履行社会公正义务而进行的社会干涉,其受警惕程度尤其应该重视。对于社会干涉,同样应该符合社会干涉的相应原则,应该避免陷入某部分人个人的好恶之中,如何达成这一点,如何保证社会干涉公正合理的开展,是密尔着重要讨论的重点。

四、自由的思想与自由的讨论

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所面对的对手正是社会的主流民意,这种民意也往往会演化成社会对个人事务的评判与干涉。保证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不仅仅对于保证社会干涉的合理与公正有重要意义,而且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大局。

首先,如果社会主流观点为错误,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但人类巨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修改错误,而通过经验和讨论,往往能规避大部分的错误,从这一点上看,允许自由讨论对规避社会错误有重大作用。理想状态下的社会可以及时发现自己的错误,但社会往往难以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犯了“不可能错误性”;这并非不可理解,正如我们上文所讲,社会 “民意”出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占优势地位的群体的好恶,出自在社会上最活跃的少部分团体,他们对于问题的认知源于他们对于“世界”的认识,然而我们永远无法认识世界,而我们的认识就是世界,我们所处的党、派、阶级、教育、人际等共同构成了我们所认为正确的世界。社会的民意者们囿于自己的世界中,自以为做出了正确的社会决定。这种可能存在的错误,与社会中处于其他“世界”中的认识发生碰撞时,进行自由的讨论时认识、修正错误的最好途径。

若恣意放任错误的社会民意无限制的发展、扩大,不仅仅会彻底摧毁个人自由,而且对社会具有重大的破坏作用。首先,错误的放任毫无疑问会压制真理,甚至会迫害真理,犹如天主教对异教徒的审判与火刑等。施暴者毫无疑问认为自己所秉持的是真理,并且其品行在社会主流之中毫无疑问是崇高的,但从历史角度看,却又是那么的荒谬。密尔似乎也有一种历史唯物主义倾向,认为真理一定能够最终冲破愚昧,成为主流,但这并不能成为迫害真理合理性的依据。同样的,任错误的意见大行其道,毫无疑问会压制一个社会的活力,在这样压抑的社会环境中,可能会出现伟大的思想家,却永远无法孕育出思维活跃、前卫进步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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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识到如果社会意见是错误的,我们应该保证讨论的权利以捍卫自由与社会,那如果社会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思想与讨论自由?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一个主流社会意见完全正确,的确应该得到尊重与遵行,但毫无疑问,真理是颠扑不破的,可以经受住最恶毒的攻击,而保证真理本色不变,即真理不须害怕错误观点的批评。其次,如果一个正确的观点不允许受到争辩,那么其生命力也就岌岌可危了——没有争辩,没有活力,渐渐的这样一种真理变成了人心中的一种符号,不再是一种精神力量而是一种抽象概念,再也无法影响人的实际活动了,正如同天主教要求教士清贫节俭,但中世纪时教士却无不珠光宝气,直到宗教改革大幕拉开冲击天主教世界时,天主教才成立耶稣会,重拾宗教清规。

实际社会中,很难有一种社会意见是完全正确或完全错误的,每一个社会意见肯定有其合理成分,也的确有错误的因素,只不过比例不同罢了。在这样一种最为现实的情况下,思想与讨论自由依然有不可替代之作用。两种意见之间相互辩论,各陈述理由,当然有助于意见不断趋近于真理。只不过,辩论双方囿于自身的观点、利益,最后可能是颜面,无法真正追求到真理,但这种辩论的最大意义在于让未参加这场争论的旁观者——往往占据社会的绝大部分——认清楚事务的本质,更加接近真理,那这种讨论的价值就发挥充分了。

五、个性自由

社会保持对个人自由的尊重,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对个性的尊重。

所谓个性,即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只有在人年幼时才是缺少个性的,随着人的长大,人的个性才会不断的突出,一个人形成了个性才是在精神上成熟、独立之时。压制一种个性,是变相的压制个人的独立,最终贻害的毫无疑问是人性,故密尔说“凡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

当然,个性的坚持必须遵守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但初此开外,个性实在不能受到强制的要求。兴许有的人会说,个性中存在着欲望的成分,必须加以压制。我们不妨用柏拉图的精神分析法,将人的意识分为理性、激情与欲望,如果一个人的个性以理性为主导,自然是好事;如果以欲望为主导,只要未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则加以劝告、教育,最多只是疏远;如果是激情占主导,往往其行为较为偏激,但须知道,这样的人只要加以引导,同样可以以极高的热情行善,这种个性也是不应该被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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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是一个人独立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才的重要标志。一个人才,乃至任何一个人,有个性,就代表有着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考量,从而不盲从,这是保证一个社会有生机有活力的重要条件。压制人的个性,抹除了一切人的差异,也就抹除了人民的首创精神,绝不利于一个国家的创新与强大。

六、当代社会的社会自由

我们在正文环节已经简要的概括出社会自由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保证社会自由的完整与成功,但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即当今社会社会自由是否得到的理想中的保护。

答案非常地遗憾。

侵害社会自由的社会暴政在当代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他活跃在任何一个网络上的社会热点,而且往往是争辩的双方都存在这种现象。“肖战事件”中,粉丝群体和斗争群体都先后陷入了社会暴虐中;在保安虐狗事件中,社会舆论又陷入了疯狂,进入了违法的领域。

从来不能够否认社会大众对问题评价、批评的权利,也永远不能对大众的愤怒进行太多的批判——没有这一切,所谓的“第四权力”就无法行使,正义的实现也就失去的民意基础。但我们还必须呼吁,大众在评论问题时首先要遵守法律,其次要尽可能的让自己保持倾听与宽容。更重要的是未参与讨论的大众,以及最总要的社会法律捍卫者,应该宽容、允许更多观点的讨论与思考,也应在这种对立中找到真理所在,确保社会继续前行。

发布于 2020-11-01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