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之路,L1签证的真真假假|移投路讲座

美国绿卡之路,L1签证的真真假假|移投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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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在美国和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 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签证,并且为EB-1C绿卡铺就了一条途径。随着中美跨国企业增多,以及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问题,很多中国企业高管在了解L-1A签证。

市面上关于L-1签证的说法众说纷纭,意欲申请此签证的企业高管们总感觉无所适从,无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

6月18日,移投路直播间特邀Tsang & Associates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臧迪凯律师&陈婕律师来到直播间与各位分享L-1办理经验。

以下内容为讲座录音整理的文本,包括讲师主讲内容、在线交流两部分,特此与各位分享:

讲座嘉宾

移投路讲师——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

加州佩珀丁大学法学博士,专精EB-1A, EB-1C, 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获有调解与仲裁研究生证书。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移投路讲师——陈婕律师

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跨越语言和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

——主讲环节

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来美国投资,2015年中国对美国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达到83.9亿美元,大幅增长60.1%。对同时在美国及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签证,并且为EB-1C绿卡铺就了一条途径。

面对市面上各种L-1信息,如何筛选、去伪存真?

一. L-1A签证概述

L-1A签证是美国签发给:从海外公司调派经理或高管到美国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工作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

主要有2种类型:

1)从海外公司调派高管到美国公司管理;

2)或者海外公司还没有美国分支机构,需要调派一位高管到美国成立公司及后续经营。

L-1A签证首签为3年,每次可延期2年,最长可在美国7年。但新成立的公司,首签只有1年,之后每次延期2年。

二. L-1A特点与优势

1. 可携带全家来美,配偶L2有工作权,小孩可就读公立学校,享受准绿卡待遇;

2. 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Dual Intent),即申请人已办理移民不会影响L-1——这点很重要。美国并不禁止已办理移民的获得签证,但B1/B2/F1/R1/E2等签证不允许双重意图,已办理移民的申请上述签证,如果不能说服签证官,会以214(b)移民倾向拒签,领事馆对于214(b)具有自由裁量权。但L1不会有此问题。

3. 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海外和美国两家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类型的业务,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来,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关系即可;

4. 没有特别规定需在美国投资多少金额,不论公司规模大小皆可在美国设立公司、安排人员赴美。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办理L-1(下文会讲到);

5. 办理时间短,周期快;

6. 新公司的L-1A,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EB-1C移民。

三. 申请条件



1. 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至少一年,在提交L-1A申请的前三年内,必须连续担任高管职位至少满一年。

常见的问题是:

1)公司太小。虽然美国移民法并没有规定说一个公司几个人以上、赚多少钱才能办L-1 ,但如果只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3、5万、几名员工、收入报税都很薄弱的小微企业,通常难以办到L1。

不过要提醒的是:小公司并非不可能。我们去年有个成功案例,中国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4名员工,但我们最终成功帮他在美国开公司,全家获得了L1/L2签证。

2)家族企业。家族企业里,先生、太太、子女都有机会申请L-1,因为通常都是担任重要职位。但有的家族企业管理比较豪放,在公司组织结构、职位、职务界定、薪资、账务、税务等方面不是很规范,缺乏相应的文件支持;有的是安插配偶、子女挂职,但这段时间配偶子女在国外,有的等子女在美国念完大学就准备给他申请L-1,根本不具备时间条件。这些都会遇到问题,在前期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

3)注意:一年不包括在美国的时间,例如:申请人经常用B1来美国出差,就需要把待在美国的时间减掉后仍然满一年。

2. 中美公司需要有合格的关系


中美公司构成母子关系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国拥有美国公司或者是美国拥有中国公司。

另外一种选择是:通过第三方控股中美两家公司,第三方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我们有很多客户的公司是家族企业,也就是说股份由家人一起拥有。这个也可以是合格的关系。

客户经常会问:去美国开公司,用中国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

单纯从申办L1或绿卡来说,用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差别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组)自然人控股即可。但从办理程序和税收来说,两者有别:

企业境外投资,需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备案,例如:上海公司新设/并购境外子公司,向市商务委办理备案,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hui、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手续。投资款可以一次汇出。每次资金汇出需及时填报,并参加统计年报工作。境外投资企业应考虑利润汇回、入账、结汇等问题。

个人投资,则有外hui管制问题,国内资金汇出通常需要亲戚朋友帮助,并且外hui管理有加强趋势。

税收:企业对外投资,现行的一系列税收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税额抵免等方面都有相关文件,例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这部分需要请会计师配合处理。

3. 美国公司需要一位高管/经理来经营



移民局拒绝或补件中,一大质疑是: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经营?申请的职位是否属于高管/经理职位?很多商业模式和小型公司并不需要高级主管,一线主管不符合L-1。如果申请时不能证明美国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需要一名高级主管,L-1就会被拒绝。经营一个小餐厅不需要一个跨国经理;经营50个人的餐厅或多个小餐厅就会需要。商业计划非常重要,当然也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商业计划确实在实施。

在移民法上,L-1A分为:高管或经理(executive or manager)。

1)高管是指为公司做最高决策、确定公司目标、政策、管理高阶经理的人。

2)经理主要是管理某部门、监督其他经理、专业人员(professional)工作,这也包括functional manager(职能经理),职能经理可能没有下属员工,但是担任独立且非常重要的职位,直接向最高层报告。例如大型项目经理。

这两类通常很难界定界限,我们也会建议申请人担任高管,同时也兼任某部门经理职位。

典型不符合L-1A的情况:

1)管理低阶员工的一线主管:例如:小茶饮店里,管理收银员和服务生的经理;

2)自己从事公司的日常事务,例如自己做销售、操作机器设备、编程等,

3)仅仅是拥有公司股份。这些情况下,即使公司组织结构图中,把申请人摆在很高一个位置,也不足以证明。

4. 申请人拥有担任高管/经理的能力



我们常常看移民局案例,L1被拒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担任L1高管/经理职位。

这又分为两类:初次申请L-1被拒和延期被拒

初次申请, 移民官会从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语言能力、在海外公司担任的职位、工作职务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移民官只看到仅有一年工作经验、担任一个模棱两可的职位、也没有可信的履历、学历,或面谈时签证官看到是一位家庭主妇,当然无法通过。或者是一位大学毕业不久、资历尚浅的年轻人,通常也会招来质疑。不过我们办理过90后申请L-1A的成功案例,而且这位申请人还有之前B1/B2签证被取消的记录。

延期则和美国公司的经营、成长、规模等有关,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管理,下面会介绍延期部分。

四. 申请时间和流程


L-1A,根据美国公司的来源,主要分:新设公司、购买(并购)公司两大类。

一. 以新设公司为例

1. 根据L-1要求成立美国公司、准备商业计划;

2. 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L-1A的申请;

L-1普通审批需要3到4个月。选择移民局的加速审理,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移民局批准,案件转往海外领事馆,申请人预约面谈;

4. 领事馆面谈通过获得L-1签证,入境美国开始工作。家属获L-2签证随同前来。

这种方式,上述流程在3个月内完成。一份好的商业计划是成功的重要条件,不恰当的商业计划会导致拒绝。

好处是:

1)时间快,从设立公司到L1入境,3个月内完成,

2)前期费用低,完全自己控制。

缺点:新公司L1首签1年,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

二. 购买公司的时间和流程

第1步买公司有很大不确定性,寻找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估价、洽谈购买条件、出场机制等都需要时间,可能耗时半年到一年半不等。

好处:

1)原公司的场地、员工、客户、设备等这些全部继承,

2)这类L1首签3年,不担心延期问题;

缺点是:

a)风险大,前期要做完善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b) 前期准备时间长。

小结:

1) 如果短期内要通过L-1来美国,选择新设公司是最快的途径;但面临一年后的延期压力;

2) 时间不紧张,您可以选择第二种,用B1/B2签证来美国做实地考察,找到喜欢的公司再开始;

3) 两种方式结合/折中:新设公司先取得L-1,在首签的一年内找到合适的公司并完成购买。

五. L-1A延期与EB-1C绿卡



新设公司,首签的L-1停留期为一年。注意:这一年是从移民局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因此,等申请人在领事馆完成面谈,取得签证,带领全家来到美国时,大多数只剩下9-10个月时间。

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延期就要证明公司已经成长到需要跨国经理的规模。移民官会看:最近一年有多少名员工、公司收入、公司经营状况和做了哪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将一个新公司营运成可延期的规模?

客人喜欢问:L-1延期/ L-1转EB-1C绿卡需要多少名员工?需要多少营业额?报税要达到多少?一共需要花费多少资金?一个公司可以申请几个L-1?

这很难给出标准回答,移民法没有法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营模式、员工类型等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另外,L-1不是EB-5,不能用10个就业申请1个投资人的公式换算L-1数量。

延期要看公司情况,有的公司全职员工很少,但有很多independent contractor(独立合约工)或外面合作伙伴,有专门的部门招募、培训;或者公司只有五、六名员工,但是可以证明每一个员工的能力都非常高,申请人是处于公司最高位置管理美国公司;也有些情况,中国公司已经有一个团队在配合外派经理在美国的工作,因此美国公司员工虽然不多,但外派经理管理了许多跨国的管理业务。

我们有各种L1延期的成功案例,例如美国公司零员工成功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也有EB-1C成功案例。

六. L-1申请中的注意问题



1) L-1申请过程中的审核机构:

在办理L1过程中至少有三类审查机构:

a.首先,USCIS在收到美国公司申请时,移民局官员会书面审核所有文件,有的还会对美国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b. 批准之后,案件转往领事馆,领事馆会对中国公司和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并面谈申请人以确定符合书面申请数据。

c.面谈通过持L1签证入境时, CBP官员还会再做查验。以上任何一种官员都可以拒绝你的申请或入境,因此在不同阶段都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

很多申请人以为移民局批准,领事馆就应当发放签证,这是通常的一个误区。

前不久我一位客人在广州领事馆面谈完,高兴的表示自己顺利通过了,但他前后其他几位L-1签证申请人都被拒绝了,非常感谢我们的签证辅导。


2) 反欺诈调查

之前为肃清H-1B诈欺行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实施办公现场参观和核查计划,随机实地走访调查H-1B雇主的工作地点。

这一项目最初只针对H-1B申请,但2014年开始对L-1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将会以什么形式?调查人员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根据臧迪凯律师的了解:实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聘请的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时长通常在15分钟到1个小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移民官员可能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突击性的检查,不会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谈,涉及到一些雇佣细节,比如工作职位、职责及薪资、工作地点和时间等。若移民官要求单独和受益人交谈,最好立即联系律师,由律师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员几乎都会要求到工作地点进行考察,拍一些办公地点的照片等。雇主应尽可能地准备好职员的驾照、名片、工资条及W-2税单等。

现在移民局对于已经批准的L-1/EB-1C,现在也回头做实地调查。

我们的一位L1客户,在收到批准的1个月左右,遇到移民局的上门调查,除了实地查看办公室、仓库,还要求当场解释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检查计算机数据,调取公司与CPA的邮件、给员工的payroll,带回去核对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

我们客户情况完全真实,美国公司雇佣了8位员工,从事的是物流行业,日常经营需要场地和员工,并且之前就和他打过预防针,告知移民局有反欺诈的实地调查,如遇到不要惊慌,配合移民局完成。因此很顺利地通过了实地调查。

七. L-1项目的注意事项


L1由于办理周期短,转绿卡目前没有排期问题,因此比较热门,市面上出现了一些L1办绿卡的项目。面对客人询问,我们在此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1) 管理美国公司职责:

L1跨国经理与EB-5投资移民的重要区别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国经

理来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这与EB-5项目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样。

1992年的《投资移民试点方案》(Regional Center Program)允许EB-5区域中心项目计算“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两种,且不需要投资人在投资的项目中管理企业营运。因此,EB-5投资人都是LP(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不负责经营。

L1上文解释过经理/高管职务。

L-1项目对于来美管理的要求,有的只字不提,有的称只要一年来X天,项目方会负责美国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请人、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是移民局拒绝L1/EB-1C的最常见原因。

2) 美国公司聘请员工:

美国员工薪资是一笔不小的开销。L-1项目有的计划为投资人公司聘请3~4位专业人员,有的是计划聘请8-10名低阶员工,例如司机、洗车工、或者项目方将全权负责美国公司员工的聘请和支薪。前种做法的员工人数或员工层级是绿卡障碍;后者全权交给项目方管理,项目方可能在将自己的员工计入申请公司名下,申请人不来参与公司管理也不决策,只是股东或有限合伙人,涉嫌签证欺诈。

美国公司员工人数、职位、员工学历与申请人是否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关,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员工情况倒回去证明高管/经理的职位属性。

3) 退场机制:

为让申请人更易于接受,L-1项目往往约定了将来获绿卡后,可以拿回的资金。这类似于EB-5承诺确定的价格赎回,一旦发现将导致被拒。 “名为办公司,实为买绿卡”就如同花钱和美国公民假结婚办绿卡一样被美国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请人看中回购价格承诺,是否想过如果公司不赚钱,到时资金从哪里来?

提醒:中国申请人通常没有自己的律师,项目远在美国,往往听项目宣传一知半解,在未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就投入大量资金,等出问题时追悔莫及。

4) L-1A失败后的补救措施:

(A) RFE(补件)

(B) NOID(意向拒绝通知)

(C) 上诉/开案重审

(D) 重新申请

八. 结语



美国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技术、市场、品牌等优势吸引了中国企业投资,在加速国际布局的同时,希望用L-1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前来美国的您,美国臧迪凯律师团队可以从公司设立、L-1办理、将来转绿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务全方面提供专业帮助。

——问答环节

Q1.L1A国内面签常见问题?

答:L-1A领事馆面谈,通常会问公司和个人两大类的问题,包括中国公司情况、美国公司情况、你个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背景等。

Q2.申请了eb5,再申请L1,拒签率会变高么?

答:L1允许双重意图,即已办理移民不影响L1。因此申请EB-5对L1不会造成障碍。

Q3.已办EB-5排期中,申请L1与H1b哪个更好?

答:H-1B首先要有美国雇主,并且每年4月抽签,中签率很低且无法控制,抽不中再等来年。L-1可以自己掌控时间和公司,短期内来美国。

Q4.办理L-1与EB-5要有相同的资金来源吗?

答:不需要。L-1对于资金来源的要求低于EB-5。

Q5.L-1在美国注册资金多少合适?必须从国内母公司向外管局申请额度后再汇过去吗?能否直接用个人在美国的资金?

答:对于注册资金没有法定要求,根据公司类型、行业、发展目标等而定。既可以用母公司投资的方式汇款,也可以用个人资金投资,详见课件内容。

Q6.如果中美公司已经稳定三年以上,可以跳过L-1直接申请EB-1C吗?

答:可以。L-1并不是EB-1C的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直接申请EB-1C。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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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7-07-04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