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介绍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介绍

  救生设备,是指航空器失事时使乘员安全获救的各种装置和系统的总称。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本节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适宜者外,本规则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1)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2)在气温-30~+65℃的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3)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4)凡适用者,应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5)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6)对有助于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7)按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建议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7IMO(8)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9)清晰地铭示出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使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失效日期。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如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易于被检测,则这些电池上不必标明失效日期。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期。


  3.2个人救生设备


  3.2.1救生圈


  3.2.1.1救生圈的技术规格要求


  对于救生圈技术规格,每只救生圈应:(1)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2)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于灯芯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3)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3145kg24h(4)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5)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6)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7)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能力;(8)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扶手索1根。扶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3.2个人救生设备


  3.2.1.2救生圈自亮灯


  救生圈自亮灯应:(1)不致被水所熄灭;(2)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3)配有能满足上一条的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4)能经受本规则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3.2个人救生设备


  3.2.1.3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应能:(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2)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焰;(3)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4)当完全浸没在水中至少10s后,能继续喷出烟雾;(5)能经受本规则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3.2.1.4救生圈所配的可浮救生索


  对于救生圈所配的可浮救生索应:(1)不扭结;(2)直径不少于8mm;(3)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3.2个人救生设备


  3.2.2救生衣


  3.2.2.1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2)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①能使至少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②经示范后,每一个人都能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③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④穿着舒服;⑤使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3)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①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的角度不小于20°;②在5s中内使失去知觉人员在水中从任何姿势转变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


  3.2个人救生设备


  (4)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5)除了下列规定以外,每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相同。①允许帮助低龄儿童穿着;②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穿着者的嘴部托出与其身高相应的水面高度;③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6)除本章3?1节第(9)条所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①符合IMO建议的“救生衣适用身高或体重范围的试验和评估标准”;②由IMO通过的“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Child”)字样。(7)浸入淡水中24h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8)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3.2个人救生设备


  3.2.2.2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且符合3.2.2.1节的要求,并应:(1)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使其浸水后自动充气,并能用嘴充气;(2)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3.2.2.1节中第(2)、第(3)和第(4)条的要求;(3)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3.2.2.1节中第(7)条关于浮力的要求。


  3.2.2.3救生衣灯


  (1)每个救生衣灯应:①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光强不小于0.75cd;②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持续8h的能源;③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使人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④为白色光。(2)如上一条中所指的灯是闪光灯,则该救生衣灯还应:①配有手动操作开关;②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3.2个人救生设备


  3.2.3浸水服(救生服)


  3.2.3.1一般要求


  (1)浸水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①能不经帮助在2min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②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③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④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⑤从不小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致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2)同时符合3.2.2.2节各项规定的浸水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3.2个人救生设备


  (3)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应使穿着浸水服再加穿救生衣的人员还能:①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②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③从不小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浸水服不损坏或不移位,人员不受伤;④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4)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救生衣灯及哨笛。(5)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穿着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3.2个人救生设备


  3.2.3.2浸水服的热性能要求(1)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①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②其构造应为: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2)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当单独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穿着,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3.2.3.3浮力要求穿着浸水服或附带浸水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3.2个人救生设备


  3.2.4抗暴露服3.2.4.1抗暴露服的一般要求


  (1)抗暴露服(也称为“防暴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①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②其制作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③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应配有手套及一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使用。④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⑤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⑥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⑦具有至少120°的侧向视野。(2)同时符合3.2.2.2节各项规定的抗暴露服,可归类为救生衣。(3)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①能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②在不小于4.5m高度跳下足部先入水,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人员不受伤;③能在水中至少游25m并登上救生艇筏;④能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⑤能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员,以及操纵救助艇。(4)每套抗暴露服应备有符合要求的救生衣灯和哨笛。


  3.2个人救生设备


  3.2.4.2抗暴露服的热性能要求


  每一抗暴露服应:(1)如采用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则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2)其构造应保证,如按其文字和/或图解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的平静流通水中,保证穿着者的体温在起初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3.2.4.3稳性要求


  穿着抗暴露服的人员,应能在淡水中,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并且保持脸部朝上。该抗暴露服在中等海况下不会使穿着者有脸部朝下的倾向。


  3.2个人救生设备


  3.2.5保温用具


  保温用具应采用热导率不大于7800W/(m2·K)的防水材料制成,用来包裹人员时,其构造应能减少被包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保温用具应:(1)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手套者除外。(2)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3)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保温用具应在气温-30~+20℃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3.3视觉信号


  3.3.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3.1.1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的一般要求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1)装在防水外壳内;(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4)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


  3.3.1.2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的技术要求


  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m的高度,在其弹道顶点处,或在接近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1)发出明亮红光;(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30000cd;(3)燃烧时间不少于40s;(4)降落速度不大于5m/s;(5)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其附件。


  3.3视觉信号


  3.3.2手持火焰信号


  3.3.2.1手持火焰信号的一般要求


  手持火焰信号应:(1)装在防水外壳内;(2)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3)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4)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住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熄灭的渣滓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3.3.2.2手持火焰信号的技术要求


  手持火焰信号应:(1)发出明亮红光;(2)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15000cd;(3)具有不少于1min的燃烧时间;(4)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燃烧。


  3.3视觉信号


  3.3.3漂浮烟雾信号


  3.3.3.1漂浮烟雾信号的一般要求


  漂浮烟雾信号应:(1)装在防水外壳内;(2)按制造厂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燃;(3)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3.3.2漂浮烟雾信号的技术要求


  漂浮烟雾信号应:(1)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2)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3)在海浪中,不致被淹没;(4)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喷出烟雾。


  3.4救生筏


  3.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3.4.1.1救生筏的构造


  (1)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30天。(2)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为进行过从至少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的形式。(3)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重复多次蹬跳。(4)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时,能在平静水中被拖带,航速达3kn。


  3.4救生筏


  (5)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能自动撑起,且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采用以空气间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和御寒,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②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③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节关闭装置,该关闭装置应能使穿着浸水服的人员从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并从内部关闭救生筏以便于通风且挡住海水、风和寒气的侵入,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称的进口处;④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能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⑤至少设有1个观察窗;⑥设有收集雨水的设施;⑦应设有在离海面至少1m以上处安装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设施;⑧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3.4救生筏


  3.4.1.2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1)按要求计算的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认可。(2)除可吊式救生筏或不要求从一舷侧容易地转移至另一舷侧的救生筏外,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85kg。


  3.4.1.3救生筏舾装件


  (1)应沿救生筏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扶手索。(2)救生筏应设1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少于10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首缆系统的破断强度,包括和救生筏的连接,对额定乘员25人以上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5kN,对额定乘员9~25人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0kN,对其他任何救生筏不小于7?5kN,但薄弱环除外。(3)救生筏顶篷上应装设人工控制灯。该灯光应为白色且能连续工作12h,其光强在上半球体方向上不小于4?3cd。但是,如果该灯为闪光灯,则在12h工作期间内,闪光灯每1min的闪光频率应不少于50闪,不多于70闪,且为等效的光强。当顶篷竖好以后,该灯应能自动点亮,电池应为不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的形式。(4)救生筏内部应装设1个至少能连续工作12h的人工控制灯,当顶篷竖好以后,灯能自动点亮并能提供足够亮度供乘员阅读救生与设备须知。电池应为不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的形式。


  3.4救生筏


  3.4.1.4吊架降落救生筏


  (1)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应:①当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承受以碰撞速度不少于3?5m/s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从不小于3m高度处投落水中,不应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②应设置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2)每艘客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迅速地登上救生筏。(3)每艘货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在发出登筏指示时起不超过3min内登上救生筏。


  3.4救生筏


  3.4.1.5属具


  (1)每具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包括:1.系有不少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助环1个。2.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1把,系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首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另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小刀,该小刀不必是非折叠式的。3.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2只。4.海绵2块。5.海锚2只,每只配有耐震锚索及收锚索各1根,其中1只备用,另1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到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如配有)应具有足以适用于一切海况的强度。海锚应有防止绳索旋转的设施,并应是不能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类型。永久地固定在吊架降落救生筏上和安装在客船的救生筏上的海锚只供人工布放。所有其他的救生筏应配备当筏充气时能自动布放的海锚。


  3.4救生筏


  6.可浮手划桨2支。7.开罐头刀3把和剪刀1把。带专用开罐头刀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要求。8.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能紧密关闭的防水箱内。9.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10.符合3?3节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只。11.符合3?3节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只。12.符合3?3节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13.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14.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筏内存放有1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15.日光信号镜1面,并标有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16.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份。17.钓鱼用具1套。


  3.4救生筏


  18.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kJ(2400千卡)。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空包装。必要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物挤压而损坏。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内容和使用须知。符合经IMO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食物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19.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1.5L淡水,其中的每人0.5L可由一台2天内能产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装置替代,或每人1L淡水可由2天内能产出等量淡水的手动反向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替代。这些额定配备淡水的化学和微生物含量应符合适用的国际要求,并应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经处理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闭水密容器。如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应满足主管机关对蒸汽传导率的要求,但置于一个更大容器内的单独包装可不必满足蒸汽传导率的要求。每一盛水容器均应有防止溢水的重新关紧装置,但125mL以下的单独包装除外。每一容器应清晰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内装淡水的容量和饮用须知。容器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开。符合经IMO认可的国际标准的应急饮用水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20.不锈饮料量杯1个。21.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足够48h用的防晕船药以及清洁袋1只。22.生存方法须知。23.紧急行动须知。24.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足供10%的救生筏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3.4救生筏


  (2)在如上述属具配备的救生筏上,按本规则所要求的标志应是大写印刷体字母标明的“SOLASAPACK”字样。(3)从事短程国际航线的客船,如主管机关在考虑到航程性质与时间后认为第1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即“属具配备”)不都是必要的,主管机关可准许这些船上所载的救生筏,配备前述的第①~⑥,第⑧,第⑨,第~和第~条所规定的属具,以及第⑩~条所规定的属具的半数。在这些救生筏上,所要求的标志应是以印刷体大写字母标明的“SOLASBPACK”字样。(4)凡适宜者,属具应收存在容器内,如容器不是救生筏的整体部分或固定地附于救生筏上的,则容器应存放并系牢在救生筏内,并能在水面漂浮至少30min,不会损坏其内存属具。


  3.4救生筏


  3.4.1.6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


  (1)首缆系统救生筏首缆系统应在船舶与救生筏之间起连接作用,其布置应确使救生筏在脱开和充气时(如为气胀式救生筏),不致被下沉中的船舶拖沉没。(2)薄弱环如自由漂浮装置使用薄弱环,该薄弱环应:①不会被从救生筏容器内拉出首缆所需的力拉断;②如适用时,有足够强度使救生筏充气;③在张力为2?2kN±0?4kN时断开。


  3.4救生筏


  (3)静水压力释放器自由漂浮装置中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则该释放器应:①采用兼容的材料制成,以防止该装置发生故障,不应采用在静水压力释放器的部件上镀锌或其他形式的金属镀层;②在水深不超过4m处,自动脱开救生筏;③设有在该装置处在正常位置时防止水分聚集在静水压力室内的泄水器;④当海浪拍击装置时,不至脱开;⑤在其外部永久性地标明其型号与出厂号;⑥该装置上应永久地标明或附有产品铭牌,说明其制造日期、型号与出厂号以及该装置是否能适用于容量为25人以上的救生筏;⑦每件连接首缆系统的部件的强度应不小于对首缆所要求的强度;⑧如是抛落型的,可采用确定失效日期的方法代替上述第⑥条的要求。


  3.4救生筏


  3.4.2气胀式救生筏


  除下述要求外,气胀式救生筏应符合上述关于救生筏的要求。


  3.4.2.1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


  (1)主浮力舱应分成不少于2个独立隔舱,每个隔舱通过各自的止回充气阀充气。浮力舱的布置应在任一隔舱损坏或充气失效时,完整的隔舱能支持该筏的额定乘员,而且救生筏整个周围都是正干舷。每个乘员的体重以75kg计,并且都坐在规定的座位上。(2)救生筏的筏底应不透水,并应充分隔热以御寒冷,不论是:①采用一个或几个能由乘员充气或自动充气并能由乘员放气并再充气的设施;或②采用不依靠充气的其他等效设施。(3)救生筏的充气应由1个人就可完成。救生筏应使用无毒气体充气。充气应在环境温度为18~20℃时在1min内完成,环境温度为-30℃时在3min内完成。充气后,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应保持其形状不变。(4)每个充气隔舱应能承受的压力至少等于3倍工作压力,不论使用安全阀或限制供气方法均应能防止其压力超过2倍工作压力。应设有符合后述要求的充气泵或充气器的设备,用以保持工作压力。


  3.4救生筏


  3.4.2.2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


  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较小者:(1)充气后,其主浮胎(不包括篷柱以及横座位在内,如设有时)的容量(m3)除以0?096后所得的最大整数;(2)量至浮胎的最内边的救生筏的内水平横剖面面积(m2)(或包括1个或多个横座位在内,如设有时)除以0?372后所得的最大整数;或(3)平均体重为75kg的人员,全部穿着浸水服和救生衣,或在吊架降落救生筏时仅穿救生衣,他们可足够舒适地坐下并有足够的头顶空间,且不致妨碍任何救生筏属具的操作。


  3.4救生筏


  3.4.2.3进入气胀式救生筏的通道


  (1)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踏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kg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他部位的人员,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踏板的布置要防止一旦踏板损坏使救生筏明显泄气。设有一个以上的进口处的吊架降落救生筏,应在拉近索与登乘设施对面的进口处设有登筏踏板。(2)未设登筏踏板的进口处应备有登筏梯,其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筏的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3)救生筏内部应有有助于水中的人员将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的设施。


  3.4救生筏


  3.4.2.4气胀式救生筏的稳性


  (1)每只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在充气胀满并且顶篷撑到最高位置而漂浮时,在风浪中应当稳定。(2)救生筏处于翻覆位置的稳性,应为在风浪中及在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个人扶正。(3)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的稳性,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达到3kn。(4)救生筏应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平衡水袋:①水袋的颜色应是显明易见的;②应设计成在布放25s内水袋的充装至少为其容积的60%;③乘员为10人或以下的救生筏,其水袋的总容积至少为220L;④乘员10人以上的救生筏,其水袋的总容积不少于20NL,其中N为所载乘员人数;⑤水袋应对称地放置于救生筏周围,并应提供措施从筏底迅速地排出空气。


  3.4救生筏


  3.4.2.5气胀式救生筏的容器


  (1)气胀式救生筏应装在容器内,该容器要求:①其结构在所遇到的海上各种条件下,能经久耐用;②有充裕的自然浮力,当装有救生筏及其属具时,如船舶沉没,能从内部拉出首缆并启动充气装置;③应尽实际可能水密,容器底部泄水孔除外。(2)救生筏在其容器内的包装,应确保救生筏从容器脱开后,尽可能在水面充气时处于正浮位置。(3)容器上应标明:①制造厂名或商标;②出厂号码;③认可机关名称和乘员定额;④“SOLAS”字样;⑤内装应急袋型号;⑥最近一次检修日期;⑦首缆长度;⑧包装的救生筏质量(大于185kg时要求);⑨水线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根据投落试验高度和首缆长度确定);⑩降落须知。


  3.4救生筏


  3.4.2.6气胀式救生筏上的标志


  (1)救生筏上应标明:①制造厂名或商标;②出厂号码;③制造日期(年、月);④认可机关名称;⑤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⑥每个进口处应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mm,颜色与救生筏颜色有明显的差异。(2)每一只救生筏上应具有其所从属船舶的船名及船籍港的标志,应能在任何时候无须打开容器而改变船舶识别标志。


  3.4救生筏


  3.4.2.7吊架降落气胀式救生筏


  (1)除上述的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当悬挂在吊筏钩或吊筏索下时,应能承受下列负荷:①在环境温度下,救生筏温度稳定在20℃±3℃,且所有安全阀关闭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4倍;②在环境温度下,救生筏温度稳定在-30℃,且所有安全阀打开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1.1倍。(2)需使用降落设备降落救生筏的刚性容器,应加以系固,以防止该容器或其部件在救生筏充气和降落下水过程中及以后坠落下海。3.4.2.8气胀式救生筏的附加属具(1)除所要求的属具外,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应配备:①修补浮力舱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②充气泵或充气器1具。(2)在属具中所要求的小刀应为安全小刀,开罐刀和剪刀也应为安全型。


  3.5救生艇


  3.5.1救生艇的构造


  所有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并且在纵倾至10°及横倾至任一舷20°时的所有条件下能安全降放。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稳性,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具有足够的干舷,所有救生艇应有刚性艇体,救生艇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并全部载足乘员及属具,当在水线下任何部位破孔,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没有其他损伤,这时仍能保持正稳性。每一救生艇上应安装1个经主管机关或其代表认同的固定的认可标志板,其至少包括下列各项:(1)制造厂名和地址;(2)救生艇型号和序列号;(3)制造年月;(4)核定的救生艇乘员人数;(5)本章3.1节第(9)条要求的认可资料。


  3.5救生艇


  每一出厂救生艇应配有1份证书或符合声明,其除上述各项外,还应说明:(1)认可证书编号;(2)艇体结构材料,其详细程度应能确保在修理时不会发生兼容性问题;(3)完整配备及满员时的总质量;(4)救生艇测量的拖力;和有关的认可声明。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要求:(1)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2)当船舶在平静水中以5kn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或不燃的。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应设有座位,其构造应能支承:(1)相当于乘员人数的静负荷,每个人体重以100kg计,其座位空间按要求计;(2)当拟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从至少3m高度处投落时,在任一单独座位上100kg的负荷;(3)当自由降落救生艇从至少相当于其自由降落核准高度1?3倍的高度上降落时,在任一单独座位上100kg的负荷。

  3.5救生艇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承受下列负荷,负荷卸去后无残余变形:(1)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1?25倍;(2)对于其他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的2倍。除自由降落救生艇,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安装就位的滑橇或护舷材(如适用)时,能经受至少以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并能经受至少从3m高度处投落下水。从艇底表面到超过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离应:(1)乘员定额为9人及以下的救生艇,不少于1?3m;(2)乘员定额为24人及以上的救生艇,不少于1?7m;(3)乘员定额多于9人少于24人的救生艇,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于1?3m与1?7m之间的距离。


  3.5救生艇


  3.5.2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1)容纳人数超过150人的救生艇,主管机关概不予以认可。(2)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①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人数,平均每个人的体重为75kg,全部穿着救生衣。②座位设置示意图(由救生艇生产厂家提供)所能提供的座位数目。倘若搁脚板已固定,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座位上下垂直分隔不少于350mm,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3)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3.5救生艇


  3.5.3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1)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能从发出登艇指示起不超过10min的时间内登艇,而且能迅速离艇。(2)每艘货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令时起不超过3min登艇完毕,并应能迅速离艇。(3)(3)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在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4)救生艇的布置,应能把失去自主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从所躺的担架上抬进救生艇。(5)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


  3.5救生艇


  3.5.4救生艇浮力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或应设有不受海水、油类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其浮力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救生艇浮起。对每艘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人应配备相等于280N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材料。浮力材料不应设置在救生艇艇体的外面,除非是上述要求以外的浮力材料。


  3.5.5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当载有50%定额的乘员,并以正常位置坐在艇中心线一侧时,所有救生艇应是稳定的,并且具有一个正的GM值。在如此所述的装载状态下:(1)在舷墙附近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mm,取其大者。干舷从满载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2)在舷墙附近没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横倾角不应超过20°,且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mm,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满载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的高度。


  3.5救生艇


  3.5.6救生艇推进装置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任何救生艇一概不得使用闪点为43℃或43℃以下(闭杯试验)燃油为燃料的发动机。发动机应设有手启动系统,或设有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还应配备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发动机启动系统和辅助启动设施应能够在-15℃的环境温度下,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除非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另一环境温度较为适宜。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均不应妨碍启动装置。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体尚未入水情况下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5min。当救生艇浸水到曲轴中心线处时,发动机应仍能运转。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推进的正车和倒车装置。废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所有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的人员安全和漂浮物损坏推进系统的可能性。


  3.5救生艇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并且发动机带动的所有辅助装置均运转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航速应至少为6kn,当拖带1只载足全部乘员与属具的船上所载的最大型救生筏或与其相等负载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航速应至少为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6kn的航速运转不少于24h。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应采取阻燃罩壳或提供其他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还应保护人员不至意外地接触到发热和转动的部件,并保护发动机避免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减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以便能够听到叫喊声。启动电池应设有在电池底部和各侧面围绕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该电池箱应有紧密的并装有必要通气孔的顶盖。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应限制电磁波的辐射,使发动机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应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备有用船舶供电电源给救生艇电池再充电的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50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应备有防水的启动和操作发动机须知,将其张贴在发动机启动控制器附近明显处。


  3.5救生艇


  3.5.7救生艇舾装件


  (1)所有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至少装设1只排水阀,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使水从艇体内排出,并且当救生艇在水中时能自动关闭,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有1只关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到达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2)所有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设有操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舵柄应在万一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杆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应是可拆的,并可靠地存放在舵杆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3)除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在水线以上、水中人员可到达的其他范围内,沿救生艇外部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4)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登救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应固连在救生艇上,当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掉的冲击力时,打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5)所有救生艇应设置足够的水密柜或舱室,以供贮存小件属具、水和口粮,救生艇应备有收集雨水的设施。另外,如果主管机关要求,则还应有能用人工驱动的除盐器把海水生产成饮用水。该除盐器不能依靠太阳能,也不能依靠海水以外的化学品。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的水的设施。


  3.5救生艇


  (6)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本条第⑨款所指情况的特殊性:①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②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和承载脱开能力。(a)正常(无负荷)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无负荷时脱开,而无需将起吊环或将钩环与吊钩夹头人工分离;(b)承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负荷时释放救生艇。该装置的布置,应能使救生艇在任何负荷的情况下,从浮于水面的无负荷救生艇,至救生艇满载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1.1倍的负荷情况下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常卸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为防止过早的负载脱开,释放装置的负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一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③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在没有额外受力情况下也不得回至复位(关闭)位置。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3.5救生艇


  ④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清楚地做出判断。(a)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b)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c)简便地操作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示器。⑤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⑥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⑦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⑧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固定结构接头的设计应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的安全因素进行计算,救生艇的质量以满载乘员、燃油和属具计,并假定救生艇的质量在艇索间均匀分布,但对吊架装置的安全因数可取救生艇满载燃油和属具的质量加1000kg。和⑨如单根艇索和吊钩系统用于降放救生艇或同时使用一适当的艇索降放救助艇,则上述第②款(b)项和第③款的要求不必适用;对此类装置而言,只需做到释放救生艇或救助艇至其完全浮于水面即可。


3.5救生艇 (7)每艘救生艇应在艇首附近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当在静水中以 最大达5kn的速度被船向前拖带时,该装置应使救生艇不会出现不 安全和不稳定征状。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首缆固定装置应 包括一脱开装置,以使船在静水中以最大达5kn的速度向前航行时, 首缆能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8)装有单独安装天线的固定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救生艇, 应设有使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固定在操作位置上的装置。 (9)沿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需 的滑橇和护舷材。 (10)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外部灯。该灯应为白色,在其上半部所有 方向上的光强不小于4?3cd,连续工作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 在此12h的工作过程中,该灯应以均匀的等效光强,以每分钟不少 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 (11)救生艇内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灯或1个光源,提供照明不少于 12h,使艇内人员能阅读救生须知和属具使用须知,但不准使用油 灯作此用途。 (12)每艘救生艇的布置应为在控制与操舵处提供足够的向前、向后 和向两舷的视域,以便能安全地降放和操纵救生艇。

3.5救生艇 3.5.8救生艇属具 所要求的各项救生艇属具都应采取绑扎在救生艇内、贮存在柜内或舱内、 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或以其他适宜的方式系固于救生艇内。 但是,如果救生艇靠吊艇索降落,艇钩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生艇。属 具的系固方式应不致妨碍任何弃船步骤。各项救生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 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 除另有说明者外,每艘救生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其他救生艇应备足够数量的可浮桨,以供在平 静海面划桨前进。所配备的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 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带钩艇篙2支。 (3)可浮水瓢1只,水桶2只。 (4)救生手册1本。 (5)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在全封闭救生艇内,该罗 经应固定在操舵位置;对任何其他救生艇,必要时应为该罗经配备1只罗 经柜以保护它免受气候影响,并且应配备支架装置。 (6)适当尺度的海锚1只,配有浸湿时还可用手紧握的耐震锚索1根。海锚、 耐震锚索和收锚索(如设有)的强度应在一切海况中均是适用的。

3.5救生艇 (7)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 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自由降落救生艇的2根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 附近备用。在其他救生艇上按3?5?7节中所要求的与脱开装置相连的一根首 缆应设在救生艇前端,另一根应牢牢地系固在或靠近救生艇的前端备用。 (8)太平斧2把,救生艇每端各1把。 (9)水密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3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 所需1L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或者其中每个 人所需2L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人工逆渗透除盐器(海水除盐器) 来代替。 (10)附有短绳的不锈水勺1个。 (11)不锈饮料量杯1个。 (12)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该口粮应保存于气 密包装内并存放在水密容器内。 (13)符合3?3节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4)符合3?3节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5)符合3?3节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6)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1只,装 在水密容器内。 (17)日光信号镜1面,包括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8)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3.5救生艇 (19)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20)急救药包1套,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21)每个人配备至少足够48h用量的防晕船药和清洁袋1个。 (22)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 (23)开罐头刀3把。 (24)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助环2个。 (25)如果救生艇不是自动舀水的,应为有效的舀水配备1只手摇泵。 (26)钓鱼用具1套。 (27)对发动机及其附件作小调整用的足够数量工具。 (28)适用扑灭油类火灾的认可型可携式灭火器1具。 (29)探照灯1具,具有垂直和水平扇面至少为6°,所测的光强为2500cd, 能连续工作不少于3h。 (30)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艇内存有一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31)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10%用的保温用具或 2件,取其大者。 (32)如主管机关在考虑该船所从事的航行性质与时间认为本条中所述的口 粮和钓鱼用具为不必要者,可准予免除。

3.5救生艇 3.5.9救生艇标记 救生艇上应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所批准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救生 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应以印刷体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 另外,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空中看清。

3.5.10其他 除上述对救生艇的一般要求外,本规则还对部分封闭式救生艇、全封 闭救生艇、自由降落救生艇、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以及耐火救 生艇的性能要求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3.6救助艇 3.6.1救助艇的一般要求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所有救助艇还应符合本章3?5节的要求。如果救生艇符 合本节的所有要求,并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救助艇试验,船上的存放、降落 和回收装置均符合救助艇的所有要求,则可准予作为救助艇。 尽管有上一节关于救生艇浮力的要求,救助艇的浮力材料可以装设于艇体的 外部,只要它能适当地保护以防止损坏并且能经受本节3.6.3节规定的暴露。 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或两者的混合结构,并且应: (1)长度不小于3.8m,不大于8.5m; (2)应至少能乘载5个坐着的人员和1个躺在担架上的人员,如要求,应考虑这 些人员全部穿着救生服及救生衣。座位位置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处在护舷材、 艇尾板或艇舷的充气浮力装置上。 刚性与充气混合结构的救助艇应符合本节中合适的要求,使主管机关满意。 除具有足够舷弧的救助艇外,救助艇应设有不少于15%艇长的延伸艇首盖。 每艘救助艇均应配备充足的燃油,其能适用于船舶预期营运海域的所有气温 变化,并能在救助艇满载乘员和属具时,以6kn的航速保持航行至少4 h。

3.6救助艇 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纵性,以能从水中救助 人员,集结救生筏并能以至少2kn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 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 救助艇应装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装设舷外发动机,舵 和舵柄可以是发动机的组成部分。不管3.5.6节如何要求,救助艇 可以装设具有认可燃油系统的舷外汽油机,但燃油柜应有特殊的 防火和防爆保护。 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救助艇上,并应有足够强度以集结或拖 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救助艇都应提供有效的舀水或自动舀水 设施。 救助艇应设有风雨密贮存处以存放小件属具。 每艘救助艇应如此布置,以致在控制和操舵位置上具有一个对首 部、尾部和两舷的开阔视野,以进行安全降放和操纵,特别是对 拯救落水人员和集结救生艇筏至关重要的区域和船员的可视范围。

3.6救助艇 3.6.2救助艇属具 除带钩艇篙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助艇外,救助艇的各项属具均应采 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室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内或 其他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助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降落 和收回操作。所有救助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

3.6救助艇 每艘救助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 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在艇上。 (2)可浮水瓢1只。 (3)罗经柜1具,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 (4)海锚1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如设有)1根,其长度不小于10m。 (5)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1根,附连在按规定要求的脱开装置上,并设置在 救助艇的前端。 (6)长度不小于50m的可浮索1根,具有足够拖带符合要求的救生筏的强度。 (7)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 装在防水密容器内。 (8)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9)急救药包1套,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10)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助环2个。 (11)探照灯1盏,其水平和垂直扇面至少为6°,所测得的光强为2500cd,连 续工作不少于3h。 (12)有效的雷达反射器工具。 (13)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足供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两件保 温用具,取其大者。 (14)适用于扑灭油火的认可型可携式灭火器1具。

3.6救助艇

除上述所要求的属具以外,每艘刚性救助艇正常属具还应包括: (1)带钩艇篙1支; (2)水桶1只; (3)小刀或太平斧1把。 除此以外,每艘充气式救助艇正常属具还应包括: (1)可浮安全小刀1把; (2)海绵2块; (3)有效的手动充气器或充气泵1具; (4)装在适当容器内的修补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 (5)安全艇篙1支。


  3.6救助艇


  3.6.3充气式救助艇的附加要求


  救生艇阻燃或不燃刚性顶盖、刚性救生艇变形及承重的要求不适用于充气式救助艇。当充气式救助艇被悬挂在吊艇钩或吊艇索时,其构造应:(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使救助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能降落及回收;(2)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20℃±3℃,不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应足以承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负荷的4倍;(3)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30℃,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应足以承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负荷的1.1倍。充气式救助艇的构造,应能经受下列暴露:(1)在海上存放在船舶开敞甲板上;(2)在一切海况下漂浮30天。除符合3.5.9节的要求外,充气式救助艇还应标明其出厂号码、制造厂名或商标和制造日期。


  3.6救助艇


  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应由至少有5个大致相等体积的独立隔舱分隔的单独浮力胎,或由2个均不超过60%总体积的独立浮力胎提供。浮力胎的布置在任一隔舱万一损坏时,未损伤的隔舱应仍能支持该救助艇的额定乘员,每个乘员体重以75kg计,坐在规定的位置上,并且在下列条件下救助艇整个周围均为正的干舷:(1)前部浮力舱放气;(2)救助艇一舷的全部浮力舱放气;(3)一舷的全部浮力舱和首舱放气。形成充气式救助艇边界的浮力胎充气后应为救助艇额定乘员每人提供不少于0.17m3的体积。每个浮力隔舱应设有一个供人力充气用的止回阀和放气设备。还应设有1个安全阀,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此阀不必要。充气式救助艇的艇底下面和外面易受伤害部位,应加设主管机关满意的防擦板条。凡装有艇尾板者,该艇尾板嵌入应不超过救助艇总长的20%。应设有合适的加强片以便系牢艇首缆和艇尾缆以及艇内外两面的链环状扶手索。充气式救助艇应始终保持满充气状态。


  3.6救助艇


  3.6.4快速救助艇的附加要求


  快速救助艇的构造应在各种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能安全降放和回收。尽管有关于救助艇的一般要求,但快速救助艇艇体长度应不小于6m且不大于8.5m,其中包括充气结构或固定碰垫。快速救助艇应配备充足的、适用于船舶预期营运海域的所有气温变化的燃油,并能在平静水域载有3名乘员的情况下,以至少20kn的航速航行,以及在满载乘员和属具时,以至少8kn的航速航行至少4h。快速救助艇应能自行扶正,或能由不超过2名的船员随时扶正。快速救助艇应自行抽水,或能快速排出进水。快速救助艇应由远离舵柄的操舵位置上的舵轮操纵。还应配备一个直接控制舵、喷水或外挂机的应急操舵系统。如快速救助艇发生倾覆,其发动机应自动停止,或通过操舵机应急释放开关将发动机关闭。当快速救助艇扶正后,如操舵机应急释放开关(如有)已复位,每台发动机或电动机应能重新启动。燃油和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该救助艇倾覆的情况下,预防250mL以上的燃油或润滑油从推进系统中溢失。如可能,快速救助艇应配备一个安全易操作的单点悬挂固定装置或等效装置。刚性快速救助艇的构造,应在其被悬挂在悬吊点时,能承受4倍于其满载乘员和属具质量的负荷,并在卸去负荷时无剩余变形。快速救助艇的属具中应包括一套水密的便携式甚高频(VHF)无线电通信设备。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1降落与登乘设备


  3.7.1.1一般要求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每具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纵倾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到20°的不利情况及下列条件下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1)按SOLAS的要求,满载全部乘员;(2)只有船上操作所需的船员。不管上述如何规定,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IMO的建议(如适用)计算的最后横倾角IMO超过2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所配备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应在考虑了船舶的最终破损水线后在该船舶处于最后横倾角的情况下,在船舶的较低一舷进行操作。降落设备不应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降落其所配属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降落设备及其除绞车制动器外的附属设备,应有足够的强度以经受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工厂静负荷试验。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应使用安全系数设计,该安全系数根据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来决定。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5,而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每具降落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在结冰情况下保持有效。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每艘救助艇降落设备都应装设一台能把载足全部乘员和设备的救助艇从水面以不少于0.3m/s的速率升起的动力驱动的绞车马达。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按SOLAS的要求所配备的,同时又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救生艇筏。救助艇降放设备应配备用以在重力动索滑车构成危险时的恶劣天气收回救助艇的收回环索。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1.2使用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使用吊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除应符合本节3.7.1.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段的要求。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一个人从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某一位置操纵。当在甲板上操作降落机械装置时,操作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吊艇索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除设置了有效的补偿装置者外,对于多卷筒绞车,吊艇索的布置应使在降落时,以相同的速率从各卷筒卷出,并在吊起时,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地卷到各卷筒上。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经受:(1)试验负荷不小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2)试验负荷不小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以最大下降速度下降时的动负荷试验。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或使用动力吊起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凡使用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臂者,应装设安全装置,在吊艇架吊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要自动地切断动力,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受到过度应力,除非马达设计为能防止此过度应力。满载救生艇筏或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S=0.4+0.02H式中:S——下降速度,m/s;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m。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的救生筏的降落速度应使主管机关满意。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的其他救生艇筏的降落速度应不小于上式中所要求的70%。应由主管机关制定最大下降速度,制定时应考虑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设计、保护乘员免受过度力以及计入急刹车过程中的惯性力的降落装置强度。在降落设备上应采取措施,以确保不超过该速度。每具降落设备应有制动器,使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在降落中能刹住并可靠地系留住;如有必要,制动器还应有防水和防油保护。手控制动器的布置应始终处于制动状态,除非操作者或甲板上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把制动控制器保持在“脱开”的位置上。救生艇降放设备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承载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1.3自由漂浮下水


  凡救生艇筏要求有降落设备的并设计为自由漂浮者,救生艇筏从其存放地点自由脱开应是自动的。


  3.7.1.4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降落设备


  每一自由降落设备应符合3.7.1.1的适用要求,另外还应符合本段要求。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使降落设备及其服务的救生艇作为一个系统运作,以按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要求保护乘员免受有害加速度的伤害以及确保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有效地离开船舶。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使其在救生艇降落过程中防止发生摩擦火花或碰击火花。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使其处于准备降落的位置,其距离在考虑了自由降落救生艇性能要求后,从其所降落的救生艇的最低一点至最轻载航行水面的距离不超过救生艇的自由降落核准高度。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防止救生艇在无人看管的存放地点意外脱开。如果提供的系固救生艇的设施无法从救生艇内部脱开,则降落设备的布置不应为先登艇、后脱开的做法。脱开机构的布置,应该至少在艇内要求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降落救生艇。每个降落设备都应提供辅助方式用吊艇索降落救生艇,这种方式应符合本节前述的要求。它必须能在纵倾达到2°及向任一舷横倾达到5°的不利条件下降落救生艇,并且不必符合本节前述所要求的速度。如果辅助的降落设备不依靠重力、储备机械动力或其他人工方法,则该降落设备应连接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辅助降落方式应至少配备1个单独的卸载能力以脱开救生艇。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1.5救生筏降落设备


  除了关于在存放地点登乘,收回满载的救生筏,人工操作旋出降落设备外,每具救生筏降落设备应符合3.7.1.1和3.7.1.2款的要求。降落设备应包括一自动脱开吊钩,其布置应能防止在降落过程中过早脱开,而使救生筏到水面时脱开。脱开吊钩应具有负载状态下脱开能力。负载脱开控制应:(1)与激发自动脱开功能的控制有明显的差别;(2)要求至少有2个单独的动作操作;(3)吊钩上具有150kg的载荷,要求至少有600N但不多于700N的力或提供相当的合适保护以防止吊钩随意脱开;(4)应设计为当脱开装置适当并完全地设定时,甲板上的船员能清楚地观察到。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1.6登乘梯


  登乘梯应设有扶手,以保证能安全地从甲板到达登乘梯顶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达甲板。登乘梯的踏板应:(1)采用没有节疤或其他凹凸不平外形的硬质木制成,而且加工平滑并无锐利棱边和毛刺,或采用其他等效性质的适用材料制成;(2)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可以采用纵向槽纹,也可敷铺认可的防滑覆盖物;(3)长不小于480mm,宽不小于115mm,且厚不小于25mm,任何防滑表面或覆盖物不计。(4)间距相等且间隔不小于300mm,也不大于380mm,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登乘梯每边的边绳应由两根裸露的白棕绳组成,其周长不少于65mm。每根绳在顶端踏板之下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可以采用其他材料,但尺度、破断应力、风化性能、伸缩性能和紧握性能均须至少相当于白棕绳的性能。所有绳端均应扎牢以防松散。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2海上撤离系统


  3.7.2.1海上撤离系统构造


  海上撤离系统应能为各种年龄、身材和体质的并穿着经认可的救生衣的人员提供从登乘地点到漂浮平台或救生艇筏的安全通道。通道和平台的强度与结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如设置平台,应:(1)为工作载荷提供足够的浮力。如果是充气平台,对为此而设的包括任何充气结构构件的横座板或地板的主浮力柜,还应根据平台容量符合3?4?2节关于“气胀式救生筏”的要求,但对下式[见(3)式]所给出的使用面积除以0?25而得出的容量除外。(2)在海浪中平稳,并为此系统的操作者提供一安全的工作区域。(3)应有足够的区域,以便能系固至少2只救生筏供登乘,并至少可以容纳任何时候预计登上平台的人数。平台的可用面积应至少等于:20%的海上撤离系统核准的总人数4(m2),或者10m2,取大者。但主管机关可以批准替代方案,只要证明其符合所有规定的性能要求。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4)设有自排水系统。(5)分舱应使从任何一舱中泄漏气体都不会影响其作为撤离设施的作用,浮胎应分隔或加以保护,以免在与船舷接触中发生损坏。(6)装设一个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减摇装置。(7)采用一根紧索或其他的定位系统加以限制,设计成自动布放,如必要,应能调整到所要求的撤离位置。(8)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系泊和拉紧绳索,以便能将与此系统相关的最大气胀式救生筏牢固连接。如果有直接通往救生艇筏的通道,应该提供一快速释放装置。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2.2海上撤离系统的性能


  海上撤离系统应:(1)能由一个人布放;(2)能使其设计的人员总数,就客船而言,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从船上撤离到气胀式救生筏上;就货船而言,在10min内从船上撤离到气胀式救生筏上;(3)其布置应使救生筏能与平台牢固地连接,并且能由一个人在救生筏上或在平台上都能使救生筏脱开平台;(4)能够使其在船舶的纵倾达10°,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达20°的不利状态下,从船上予以布放;(5)如果设有一倾斜滑板,则滑板与水平面的夹角为:①当船舶在最轻航行状态下正浮,其范围为30°~35°;②就客船而言,浸水最后阶段时最大角为55°。(6)用港内进行的及时的撤离系统容量进行评估;(7)能够在蒲氏风级为6级的海况下提供令人满意的撤离;(8)尽实际可能设计为在结冰情况下仍保持有效性;(9)其构造为只需最少量的日常维护,任何需要船员进行维护的部分都应该是易于接近且便于保持。如果船上配备了一个或多个海上撤离系统,至少50%的系统应在安装后进行试放。除这些布放的系统满意以外,未试验的系统应在安装后的12个月内进行布放。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2.3同海上撤离系统连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海上撤离系统相连用的任何气胀式救生筏应:(1)符合3.4.2节的要求;(2)应置于该系统容器的附近,但能够脱离开布放装置和登乘平台投落;(3)能在一定时间内从贮存架上释放,该贮存架的布置应能使其沿平台系固;(4)按规定予以贮存;(5)设有能和平台预先连接或易于连接的回收绳索。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2.4存放海上撤离系统的容器


  撤离通道和平台应包装在同一容器内,即:(1)其结构应能承受在海上遭受各种状态的严重磨损;(2)尽可能水密,容器底部的排水孔除外。容器上应标明:(1)制造厂名或商标;(2)(2)出厂号码;(3)认可机关名称以及系统的容量;(4)“SOLAS”字样;(5)生产日期(年月);(6)最近一次检修的日期及地点;(7)水线以上的最大许可存放高度;(8)船上存放位置。降落和操作须知应标志在容器上或其附近。


  3.7降落与登乘设备及海上撤离系统


  3.7.2.5海上撤离系统的标志


  海上撤离系统上应标明:(1)制造厂名或商标;(2)出厂号码;(3)生产日期(年月);(4)认可机关名称;(5)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检修日期;(6)该系统的容量。


  3.8其他救生设备


  3.8.1抛绳设备


  所有船舶至少应配备1具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要求的抛绳设备。每具抛绳设备应:(1)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2)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体,每个能在无风天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m;(3)包括不少于4根抛射绳,每个抛射绳具有破断强度不少于2kN;(4)备有简要说明书或图解阐明抛绳设备的用法。对于使用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此外,对于手枪发射的火箭、抛射绳和火箭引燃器材应贮存在抗风雨的容器内。


  3.8其他救生设备


  3.8.2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3.8.2.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电振膜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符合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dB。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dB,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dB。


  3.8其他救生设备


  3.8.2.2公共广播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响等级应该达到:(1)内部处所75dB,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dB;(2)外部处所80dB,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


  中国防汛抗旱物资网提醒大家以上是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介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对我们的生命安全是有帮助的。

编辑于 2017-09-19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