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类:(一)微信资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正当性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含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形式上属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证据关于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要件,则当然可以成为定案的证据。

二、满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真实性要求

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合法性要求

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不得侵犯他人与本案无关的重大隐私,以及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联性要求

1、确认使用者身份。

非实名认证的,需要确认使用者的身份,若真要确认,可申请法院或聘请律师到腾讯公司调查取证。已实名认证或绑定手机号码的,这种情形容易确认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使用人的,可以确认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

2、确认微信聊天内容。

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三、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不过据说现在微信语音可转化为文字哦,黑科技的发展,该证据适用要求同上。

发布于 2017-11-13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