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税法与OECD范本概览(二)

上一篇写欧盟,这一篇写OECD范本,放在一个标题下面,但其实是两个制度,或者说,除了欧盟成员国会可能会根据这个范本起草其双边协议之外,这个制度和欧盟没啥关系。并且,哪怕是借鉴了这个范本,其实范本本身也没有拘束力,有用的还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本身及两国的国内法,OECD可能有用的时候是如果涉及到争议,在争端解决的时候,如果双方在建立协议的时候说了参照OCED等等,可能会把当时的OECD的制度拿出来用来解释两国条约。

OECD的范本适用场景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其核心是征税权的分配和免税措施的适用。

先说双重征税,分为两类,一个是judicial double taxation,也就是法律层面的双重征税,是说两国制度规定了对同样的事情征税,比如说一笔利息从A国支付给B国,A国政府会对这个利息代扣税,withholding tax,B国政府会对利息收入征税,最终的结果就是两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课税主体的相同收入征收了两次税(注意,withholding tax的课税主体其实还是B国的收利息的人)。另一个是economic double taxation,也就是经济层面的双重征税,是说对同一笔收入针对不同人收了两次税,典型的情形是跨境股利——A国公司给B国的母公司分配股利,这部分股利在分配之前已经收取了一部分的所得税,在跨境到B国之后B国又要对这部分股利收入征收税款。当然可能也有混合,比如说,A国可能会这部分已经决定要分配的股利征收withholding tax。

因此,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条约就是要避免法律层面的双重征税,明确各国的征税全的分配。

但是,要注意的是,税权本身是一国的主权,所以是只有国内法才能规定税权。如果双边条约约定的事情实际上在这个国家是不征税的,那么这种情况并不能适用双边条约。

OECD的范本中避免双重征税主要有两种措施:1) shall be taxed only in xx,也就是将征税权只赋予了一国,2)may be taxed in source country +exemption/ credit in residence country。也就是说在来源国征税的话,居民国(一般可能会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美国特殊,对国籍是美国的人的全球收入征税)将施加一些免税措施来免除这部分税收,方式包括两种,一个是exemption,也就是对这一项税收本身的免除,免得是税本身;另一个是credit,税权还在,但是免除国外已经交了的部分,并且免除的上限通常是按照本国税率来计算的。

现在常说的BEPS其实是OECD范本等双重征税条约最终被跨国公司搭建公司结构来双重避免征税,也就是对treaty abuse。通常来讲,国内法的anti-abuse并不能够影响双边条约的适用,反滥用是要建立在双边条约层面的,比如如果是滥用则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等规定。

在OECD范本中,首先规定了条约的适用范围:1) persons + taxes,当人(包括公司)是一条约国或者是两个条约过的居民的时候,可以invoke条约的适用,所使用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部分资本利得税;2)其次规定了一些基本定义,包括person 和 company,3)之后规定了resident 和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居民的定义里涉及到双居民的情形如何判断居民国,4)具体规定了税权的分配,包括不动产、股利、利息、版税、资本利得、工资等方面收入的税权;5)免税方法,也就是上文提到的exemption 和 credit。6)最后一点是规定了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也就是当有分析发生的时候如何解决争议的方法。

补充一句,除了上述架构之外,之前专门写过的转让定价规定在OCED范本的第9条里,转让定价的协商则是在刚刚提到的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具体规定在25条。

没有具体分析OECD的条文的原因是中国不是OCED的成员国,我不确定我国对外条约的签订的模版是按照什么来的,还是有自己的范本。只是想搭建一个双重征税的避免框架。


写到这里,可能要暂时跟大家说一声再见了,圣诞节假期到了,学习暂时停止,有什么问题可以评论交流,专栏的更新可能要明年1月再进行了,到时候我会尽量关注公司法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公司金融或者证券法的问题,如果我有能力的话。

学习才刚刚开始,一起加油!

发布于 2017-12-22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