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诈骗40万,报案后公安机关又撤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于2014经人介绍与株洲市财政局处级干部、原株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冯新琪相识,经过几次见面后,他就介绍他朋友投资了一家农业公司,从事农业水产养殖,但是他朋友急需用钱,需要将股权转让。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除了正常经营利润外,每年还可以申请到数十万的的农业补贴款,但由于自己是国家干部,有纪律规定不能参股公司,不然他就自己买下该股份了,并强烈建议我买下其股份。见我比较感兴趣之后,他说如果我有意向,他可以想办法帮我联系股权出让人,撮合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出让人急于出让,且有意愿受让股份的人很多,如果我有意愿,需要先打款给他作为诚意金,股权转让人就不再接触其他买家,避免被别人买下。付完诚意金之后,他再安排我到公司实地考察、与股权转让人见面商谈具体转让细节,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不行退还我的诚意金。在我转账26万元后,他给了我一张临时收据,说公司现在整改,过段时间再去公司考察和股权转让人见面。

随后冯新琪又以投资仙庾岭农业养殖公司为名,并且出示了一张股东出资名单,名单中股东共投资500万,其中冯新琪自己出资100万,要求我出资50万,并说其他股东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催我尽快将钱打给他。由于其他原因我实际出资20万,冯新琪收到款后却出示了一张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收据。

出资以后,我多次要求冯新琪带我去公司实地考察。他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6年5月份,我意识到情况不对,在多次要求其带我去公司考察无果后,我要求他要么马上安排考察要么马上退还我的钱,他说股权转让和新公司注册都出了问题,无法办理转让手续,承诺在2016年年底之前退钱。到了2016年年底他电话已经无法接通,无法联系他本人。

由于一直找不到冯新琪本人,我只能通过一些熟人了解情况,找到冯新琪家庭住址,才了解到他的家庭真实情况。冯新琪女儿冯虹,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长期吸食毒品,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吸毒巨大开支,只能通过信用卡恶意套现和借高利贷筹集毒资,拖欠了巨额债务,被银行起诉信用卡诈骗,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女儿坐牢,冯新琪处心积虑编造谎言将诈骗我的46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女儿冯虹吸毒所欠债务,与银行达成协议,让银行撤诉。株洲县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冯新琪在任株洲市农办主任时和其它财政局领导合伙成立,由李小鸽和刘宇峰代为持股,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多次申请农业财政补助,利用自己的权利骗取农业补贴。冯新琪为了替女儿偿还女儿冯虹吸毒所欠的巨额债务,故意编造朋友需要转让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的事实,以帮忙代办股权转让,骗取我26万后用于偿还冯虹吸毒所欠银行债务,帮女儿逃避法律责任。后来我又找到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了解到冯新琪的的股东出资名单也是其伪造,企图再次诈骗我50万,名单中除了我被骗的20万,其他所谓股东没有一人出钱,冯新琪本人也没有出资一分钱。所谓股东出资名单完全是为了对我实施诈骗而伪造的。

冯新琪身为国家处级干部,利用我对其特殊身份的信任,编造朋友需转让股权的事实,伪造股东出资凭证,捏造公司经营状况事实,诱骗我将诚意金打给他,有预谋和计划的对我实施诈骗,以投资名义骗取我46万后,既没有将股权转让款给股东,也没有将公司股本金用于公司经营,全部非法侵占后失联,用于偿还女儿冯虹吸毒所欠的巨额债务。后自知纸包不住火,无法自圆其说,就干脆将手机停机,失联。

意识到被诈骗后,我先向株洲市财政局和株洲市纪委反映冯新琪违反纪律以权谋私,违规开设公司骗取农业补助。株洲市财政局纪委接到我的举报后,对冯新琪本人调查,冯新琪否认违纪开办公司。株洲市财政局纪委以金堂湖公司注册股东没有查询到冯新琪为由回复我冯新琪没有参股金堂湖公司,企图敷衍了事。后我多次通过市长热线举报冯新琪,同时提供了人证和刘宇峰电话录音。在铁证面前,株洲市财政局纪委才将冯新琪违规开办公司,利用职权骗取农业补贴上报给株洲市纪委。本以为冯新琪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公正处理,株洲市纪委对于冯新琪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将近一年没有任何结果和回复,我多次通过12388热线向湖南省纪委进行反映,株洲市纪委才电话回复我,冯新琪违规开办公司属实,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株洲市纪委对于冯新琪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畸轻处理的理由如下:

1. 冯新琪能在株洲市纪委面前主动交代违规开办公司骗取农业补助问题。事实是冯新琪早在2009年公司注册就参股该公司,期间利用自己担任株洲市农办主任的影响力,通过打招呼等形式,主导和协助不符合条件的金堂湖公司多次成功申请农业补助。农业补助款也进入冯新琪私人口袋。直到被举报,株洲市财政局纪委调查时仍矢口否认,拒不承认违纪行为,企图对抗组织调查。最后在铁证面前才不得不承认违纪违法行为,但仅仅是承认,既没有主动退还骗取的补助赃款,也没有供出财政局其他领导入股的立功表现。株洲市纪委罔顾事实将冯新琪对抗组织调查定为主动交代问题,完全有理由怀疑是在对冯新琪进行包庇;

2. 冯新琪已退休,并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女儿冯虹被单位开除。党中央早就明确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追责不受退休限制;冯新琪不仅违规开办金堂湖公司,还到处插手建筑承包工程,与建筑承包商经济往来密切,曾因此被人诉讼到法院。离婚是冯新琪个人私事,不排除离婚是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女儿冯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吸食毒品,经常无故旷工,为筹集赌资大量套取信用卡,被银行起诉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解除合同合情合理合法。无论是离婚、退休和女儿吸毒都不应该成为冯新琪逃脱组织和法律处理的理由,株洲市纪委以此作为免除对冯新琪处分的理由无法让人理解。

同时我于2017年8月份就在群丰派出所报案,当时做了笔录,叫我回去等结果,但一直没有给回复,既没有受理书,也没有不立案通知书。直到2018年2月份我通过多次信访途径,派出所才通知我过去重新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有位副所长在没有了解任何报案信息的情况下就冲我说:“你搞些这案子在我们所里干什么?你直接去法院起诉”。我说我已经咨询过律师,像这种故意伪造事实,非法占有应该涉及经济诈骗。该副所长直接对做笔录的辅警说: “他硬要搞就搞,先立了到时候销掉就是!”随后天元公安分局立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由于公安机关也找不到冯新琪本人,遂申请网上追逃,但在审批过程中又被天元区公安分局驳回,没有任何合理解释就通知我销案。

由于对天元区公安分局无故销案的决定不服,我2019年8月份去天元区检察院就冯新琪经济诈骗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申请,工作人员简单了解了情况后说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不予受理。我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利对案件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又提出我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或者销案书,并且要我先在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并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书面回复提供给他们才能受理我的立案监督申请。我通过多次信访,直到2020年11月天元区检察院才勉强受理我的立案申请(这还是在天元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仕明落马期间 )。2020年11月16日,在天元区检察院接受案情询问时,办案人员询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是去仔细了解案情经过,而是处处为冯新琪的诈骗行为进行辩护。原来冯新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随意编造谎言,对公安机关谎称我与冯虹曾是恋爱关系,股权转让是他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我,我多次参加过股东会议和享受过股东分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这种关键的证词不做任何调查确认就予以采信。事实上我与冯虹连面都没有见过,完全不认识,所谓恋爱关系完全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除了收到过一张收据,没有参加过任何股东会议和享受过股东分红。由于时间在四五年前,汇款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也是很正常,有银行转账和收据完全可以证明,办案人员偏偏纠结于无关紧要的细节,却对于案件的核心问题只字不提。在最后我补充问题中,我谈到冯新琪故意隐瞒事实和编造事实,以帮忙介绍股权转让诱骗我打诚意金,用于偿还女儿吸毒所欠高利贷和信用卡时,办案人员竟然直接要记录员不要记录,并将对冯新琪不利的记录删除。办案人员对我说,她女儿吸毒跟案子没有关系,你的说法和冯新琪的不一样,你连和他女儿谈恋爱和分红都不承认了?我说:“我和他女儿面都没有见过,为什么要承认恋爱关系。她女儿吸毒和案子有重大关系,正是由于她女儿吸毒欠下巨额债务,他才会通过诈骗钱财还债。股权协议都没办就找不到他人了,我去哪里参加股东会议和领取分红?你们司法机关对于嫌疑人的证词都不用调查核实,也太敷衍了。你们要我过来接收案情询问,不是想了解案情的吗?为什么我说情况的你们都不敢记录,我是不会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直接对我说:“随便你,签不签字都一样,我们只是走走过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冯新琪完全符合经济诈骗罪的特征:

1.冯新琪采用欺骗的方法侵占本人私财产所有权。

2.冯新琪明知我不会购买他自己违规投资公司股份,采用故意捏造有朋友需要转让股份的事实,他以帮忙撮合诱骗我先支付诚意金,捏造自己和其他股东出资500万的事实,骗取本人财产,且数额巨大。

3.冯新琪作为国家处级干部,公然违反党的相关组织规定,投资公司,利用手中权力骗取国家农业补助款,以权谋私,知法犯法。

4.冯新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和有预谋的,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吸毒的女儿冯虹的毒资和信用卡欠款,且在得手后失去联系。

公安机关对于撤案的回复根本不是事实,撤案的理由也完全不能成立:

1. 冯新琪利用其处级干部的身份骗取我的信任,明知我不会购买他自己违规投资公司股份,谎称有朋友需要股权转让,事前也没有告知该公司为金堂湖农业公司,并刻意隐瞒自己违规入股的事实,催促我尽快将诚意金打给他,双方约定待实地考察后确认接受再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办理手续。收到钱后我多次要求他带我去该公司实地考察,如果可以尽快办理转让手续,他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因为他不能让我了解到金堂湖农业公司的真实情况,更找不到需要转让股权的“朋友”,直到他失去联系也没有带我去公司进行考察,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我打给冯新琪的26万元是准备转让股权的诚意金,由于冯新琪的推脱和失联,我从未入股金堂湖农业公司,更不是公安机关所称的我不愿意承担公司亏损,要求退股。冯新琪为了脱罪甚至编造我参加过股东大会和享受分红以及我和他吸毒女儿是恋爱关系假口供和证词。冯新琪不仅从未提及他是金堂湖农业公司股东,而且说自己是国家干部,有组织纪律规定开办公司,不然他就自己买下他朋友的股份了,所以完全不存在冯新琪将他持有的金堂湖公司股份转让给我的事实。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情况下,不对事实进行核实调查,仅凭冯新琪和刘宇峰的一面之词就强行将我认定为金堂湖农业公司股东,且不顾冯新琪编造谎言非法侵占钱财用于偿还女儿吸毒所欠债务的事实,将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定为经济纠纷,帮助其脱罪。按照公安机关的回复和逻辑,假如有一位房产中介称有房主有150平的豪装住房要出售,由于很抢手需要交诚意金才能去看房,我交了诚意金后,由于房主和150平的豪装住宅根本不存在,中介只能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安排看房,不安排与房主见面,诚意金却被非法侵占挥霍一空,手机停机失联。我无奈选择报警,中介为了脱罪,称诚意金其实是购买中介自己名下的毛坯公寓,那公安机关是不是要认定我已经购买了中介手头的毛坯公寓,是我嫌弃中介名下的毛坯公寓不愿办理过户手续,想要退房呢?

2.冯新琪以投资仙庾岭农业养殖公司为名,伪造一份股东出资名单,共投资500万,其中冯新琪自己出资100万,并说所以股东资金已经全部到位,要求我出资50万,催我尽快将钱打给他。由于其他原因我实际出资20万,冯新琪收到款后却出示了一张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收据。事实是冯新琪的出资名单完全是企图诈骗我50万伪造的,神工电业收据也不是公司出具,是冯新琪私自开具的。名单中除了我被骗的20万,其他所谓股东没有一人出钱,冯新琪本人也没有出资一分钱。同样我的钱也没有进入神工电业账户用于公司运营,而是用于偿还女儿吸毒所欠债务。

冯新琪诈骗事实确凿,但由于冯新琪本人身份特殊,关系背景复杂,保护伞强大且金堂湖农业公司牵扯财政局其他领导,立案后通过疏通关系,伪造假笔录,编造我与其女儿恋爱的的弥天大谎,捏造我参加过公司股东会及享受过分红的事实,将诈骗行为定性为经济纠纷,并在天元区公安分局(时任天元区公安分局局长文树忠已落马)顺利销案,逃避法律制裁。在天元区检察院立案监督时,检察院办案人员也将此段假口供和笔录作为为冯新琪脱罪的依据,并对我指出假口供和假笔录情况不进行记录,直言立案监督也只是走走过场。尽管期间天元区公安分局局长文树忠和天元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仕明双双落马,但冯新琪在强大保护伞的保护下,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法律制裁,连个组织纪律处分都没有。冯新琪作为国家处级干部,家教无方,纵女吸毒,以权谋私,骗取农业补助,频频插手工程招标,编造事实诈骗钱财替吸毒女儿偿还毒债。本人先后将情况反映给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检察院、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纪委和司法机关相互踢皮球,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致使受害者数年来求助无门,负债累累,被债主上门逼债,无法正常生活,而诈骗犯却享受高额退休金,逍遥法外,党纪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难道就因为冯新琪身为处级干部,有强大的保护伞,就可以享受法外特权,如此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处理?

跪求中央纪委领导督导株洲市纪委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新琪、冯虹父女违纪违法行为重新进行立案侦查,将其绳之以法,还株洲一片法律净土,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编辑于 2021-11-17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