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律事说)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个通知出台的大背景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尤为常见的是对妇女的就业歧视。本人最初在应聘律师助理时(注:律师在执业前都有一年的实习期,实习期时就只能作为其他已执业律师的助理),也多次被告知,因工作任务重、需要经常出差,所以只要男性实习律师,或者是已生完孩子,且孩子有人带的女性实习律师。就业歧视现象在每个行业都普遍存在,不容忽视,因此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就业歧视问题。
一、何为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主要是四个方面原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就业歧视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方式。举几个小例子,帮助大家进行判断:
1、、某公司让应聘人员填写表格,表格中需填写:婚配情况、生育情况、是否生育二孩。
答:构成就业歧视。属于性别歧视。
2、某公司的招聘广告上写明: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聘。
答:不构成就业歧视。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排除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用人单位出于公司安全和其他员工安全的合法目的考虑,可以选择不接受这类人的应聘。
二、典型案例
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2014年6月,女大学生郭某在网上看到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聘两名文案人员,郭某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该岗位要求,便在网上投递了简历,迟迟未得到回复。郭某自行联系东方烹饪学校的联系人,东方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早晚加班等为由回复不考虑女生。郭某还到东方烹饪学校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处应聘文案职位,仍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郭某于2014年7月诉至法院,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法院判定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大学生郭某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当面对就业歧视,劳动者如何维权
无论是尚未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择业和面试阶段遭遇了就业歧视,还是已经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在用工过程中遭遇歧视,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歧视行为。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负有监管的职责,针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
2、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各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般都设置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劳动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可以以平等就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已形成劳动关系,可以以劳动争议来起诉。具体可咨询律师。
四、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就业歧视
1、在招聘时除了特殊的工种,避免出现只招男性或只招女性的字眼。
2、在面试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3、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4、不得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在用工过程中同工同酬。
综上所述,就业歧视现象应当得到限制和禁止。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