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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后检察机关能否抗诉?

近期工作中遇到这样的情形,许多被告人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经简易程序审理宣判之后纷纷上诉。针对此种情况,有同事及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理由是上诉行为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一种违约行为。

抗诉可以打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二审阶段可以增加被告人的刑罚,使刑期更重。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案件提起抗诉的目的在于让被告人获得比一审刑期更重的刑罚,使之得不偿失。从而达到降低上诉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抗诉不具备合法性基础,也不具备正当性基础,这是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选择,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

1、抗诉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前提在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针对错误的地方进行法律监督,要求二审予以纠正。

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不存在错误,且程序合法,判决刑期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内,检察机关又基于何种理由提起抗诉呢?应当明确的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只能针对于法院,而不能针对被告人。故而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的抗诉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2、抗诉效果

倘若检察机关对于此种情形坚持抗诉,势必会造成抗诉数量的大幅上升。也许从考核上来看数据很漂亮,但不利于司法活动的有效开展。

抗诉本质上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否定性评价,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抗诉权是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但过犹不及,大规模的抗诉势必会导致整体抗诉效果的下降,且二审法院是否支持很难说。权力的彰显和内敛之间应当寻找平衡点,滥用权力的结果就是这项权力所带来的公信力会越来越低。

3、上诉权不可剥夺

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依旧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权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认罪认罚不是辩诉交易,具结书更加不是认罪协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也不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之后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选择上诉,这并没有什么错。有人认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就代表认可具结书所明确的量刑幅度,属于认罚。上诉就代表被告人不再认罚,一审的判决是建立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的,既然被告人已经不再认罚,一审判决的依据自然就发生变化了,认定为错误就理所当然,所以检察机关可以抗诉。

由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从而抗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给被告人带来刑期加重的风险,从而迫使被告人撤回上诉,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4、人性本能选择

人性趋利避害,只要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都不宜做出否定性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写入刑诉法,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在一审获得减刑的利益。

上诉不加刑,被告人上诉对于自身利益并没有危害,反正再怎么判都不会比一审刑期重,反而会带来一丝轻判的希望,哪怕很微弱,最起码搏一搏没坏处,有希望总是好事。另一方面,实践中上诉的被告人一审多是三年以下刑期,上诉可以拖延被送去监狱的时间,比起监狱,已经熟悉了几个月的看守所还是比较舒服的。

5、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所实施的一项司法制度。解决一个老问题的同时会产生很多新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检察机关至少可以从给被告人一个明确的刑期开始完善,幅度型总让被告人感觉到不确定,而人最大的恐惧就是来自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发布于 2019-08-20 09:56